云霞资讯网

“真是自作自受!”8月19日消息,广州,食客去饭店吃饭,想要点水蛇粥。服务员告知

“真是自作自受!”8月19日消息,广州,食客去饭店吃饭,想要点水蛇粥。服务员告知已经卖完,可以换成眼镜蛇,食客点头答应。

吃完隔了三天,他转头就举报店家。市场监管部门不光处罚餐馆,连这名食客也一并处罚。食客心里不服,起诉到法院也败诉了!网友吐槽:要举报何必先吃完?

广州的张某在网上刷到了一家餐馆,他注意到这家店涉嫌售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但他没有直接向监管部门报案,而是做了一个有趣的决定——他叫上朋友,一起走进了这家店,手机早就打开了拍摄功能。

进到店里以后,张某点了一份水蛇粥,服务员告诉他那个没了,但可以换眼镜蛇。

他就这样同意了,点了一份,然后整碗吃得干干净净,全程都被手机镜头记录下来。吃饱喝足以后,他和朋友若无其事地离开了。

3天以后,张某拿着他拍的视频和吃的经验,走进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这家餐馆进行了举报,不仅要求商家退钱,还希望政府部门能对他们进行严厉的处罚。

市监部门接到举报以后认真对待,立案调查了这个案子。调查的结果确实表明这家商家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他们被罚了。

但在这个过程中,市监部门还做了一件让张某没想到的事,他们也对张某开了罚单。理由很直白——食用野生动物在法律上同样是违法的,你既然吃了,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张某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满意,他把这件事告上了法院。在一审中,法官还是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没有支持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死心,选择了上诉。

在上诉的时候,他给法院解释了自己的逻辑,说自己吃那碗粥的目的就是为了“固定证据”,为的是有确凿的证据去举报这家非法商户。

但法院在二审的时候给出的判决还是很坚定——虽然市民有权举报违法行为,这点没有任何问题,但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并不是举报这个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

既然张某事先已经从网络渠道获取了足够的信息线索,他完全有机会直接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根本没必要亲自进去吃一顿才能把证据固定住。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上诉。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最讽刺的地方,就在于张某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本身。他声称吃那碗粥是为了取证,但仔细想想,这个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不管东西是真是假,卖的行为就违法了。张某看到了那家店铺在网上的信息,就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为什么还非得亲自去尝一顿才能做出举报呢?

这背后反映出的其实就是,他想要用"取证"这个借口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辩护。换句话说,他就是想吃这顿饭,然后用举报来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这里面还涉及到了一个法律上很重要的概念,叫“恶意钓鱼”。简单来说就是,你不能通过设置陷阱、诱导对方去违法,然后再去举报对方来获得利益。

虽然从表面上看,张某是在举报违法行为,但他举报之前的那个行为——主动购买、主动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这本身就是在参与违法交易。

你不能一边违法一边要求别人因为你的举报而被惩罚,这不符合法律的基本逻辑。更何况,从网络信息、到店拍摄、到获取菜单等等,张某其实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线索。

市监部门完全有能力根据这些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不需要张某这个"卧底试吃员"来帮忙验证产品的真伪。

我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其实很有意义。它清楚地表明了一个原则,就是保护野生动物这件事再重要,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执行。

举报违法行为确实是一种很好的公民参与,值得鼓励,但这种参与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你不能为了举报别人的违法行为,就先让自己也变成违法者。这样的逻辑推下去就会很可怕,每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是在“取证”,然后先做一遍违法的事,再去举报别人,最后用举报来为自己的违法开脱。如果这样都能接受,那法律的底线就彻底被瓦解了。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张某的做法也完全不必要。发现违法现象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这样的:第一步,确认店铺的具体位置、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二步,如果能拍摄到违法证据就拍摄,但绝对不参与消费;第三步,拿着这些信息直接向监管部门反映。

监管部门有专业的人员和合法的手段去进行调查取证,他们知道该怎样收集证据才能在法庭上站得住脚。张某那种"我先参与其中试一下"的做法,反而会污染证据链,让后续的执法变得复杂。

这件事给所有想要举报违法行为的市民一个很清楚的提示——好的初心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理由。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野生动物,这个想法是对的,但方法必须正确。

在法律框架内举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合作,这才是最终能获得法律认可的做法。自己先违法再举报,最后换来的就只有一个共同的罚单

信源:

1.广州日报——《吃了“眼镜蛇”后反手举报商家?举报人与商家双双被罚》

2.环球网——《吃了“眼镜蛇”后反手举报商家卖野味,顾客与商家双双被罚,顾客不服:为了取证才吃的,法院: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