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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旅行费,分手后要我AA?法律怎么看? 大家好,今天要聊的这个话题,几乎每个热恋中的情侣都可能遇到——恋爱时花出去的钱,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先看个真事儿。姑娘小雅(化名)和男友阿强(化名)谈了两年恋爱,期间一起去云南旅行,机票、酒店、吃饭、景点门票,前前后后花了1.8万,基本 ​

1.8万旅行费,分手后要我AA?法律怎么看?

大家好,今天要聊的这个话题,几乎每个热恋中的情侣都可能遇到——恋爱时花出去的钱,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先看个真事儿。姑娘小雅(化名)和男友阿强(化名)谈了两年恋爱,期间一起去云南旅行,机票、酒店、吃饭、景点门票,前前后后花了1.8万,基本都是阿强主动掏的钱。后来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和平分手。本以为好聚好散,结果阿强某天突然翻旧账,觉得这1.8万花得太冤枉了,追着小雅要她承担一半——9000块。
小雅懵了:当初是你要付的,也没说要AA啊?现在分手了来找我算账?
阿强的理由是:这属于“共同消费”,分手了理应一人一半。
小雅咨询我:这钱,我该不该还?
我的回答很干脆:原则上,一分都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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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么看的?
咱们先看法律规定。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法律上主要分两种情况:赠与和借贷。
· 如果是赠与:我给你钱,你接受,这事就完了。东西给了就是你的,我不能反悔要回来。· 如果是借贷:我给你钱,说好了是借的,你得还。这时候需要借条、聊天记录里有“借”“还”字样等证据来证明。
那阿强付的旅行费算什么?
算赠与,而且是“一般性消费赠与”。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这样认定:
1. 日常消费、吃喝玩乐的开销,属于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是自愿的赠与行为。2. “520”“1314”这类特殊数字的转账,或者节日红包,属于爱意表达,也是赠与,不给退。3. 大额转账,比如买房买车、几十万的现金,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给的,那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没达成(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
1.8万的旅行开销,数额不算特别巨大,且属于双方共同消费,阿强当时也是自愿买单。 没有借条,没有“这钱算我借你的”聊天记录,法律上就认定是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无权撤销。
说白了,法律不管“你当时为什么主动买单”,只管“你们当时有没有约定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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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钱,可能要还?
当然,不是所有恋爱花销都能“白嫖”。如果遇到以下情况,钱是可能得吐出来的:
1. 明确说过是“借”的:转账时备注了“借款”,或者聊天里说了“你先借我,下月还你”,那就是借贷关系,必须还。2. 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比如给了20万彩礼、买了婚房首付,后来婚没结成,这部分钱可以要求返还。3. 一方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比如对方隐瞒已婚事实跟你恋爱,你基于“以为能结婚”才给的大额财物,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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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回到小雅的案子。阿强如果去起诉,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因为1.8万的旅行花销,属于两人恋爱期间正常的、自愿的共同消费支出,没有借贷合意,也不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性质的大额给付。
所以姑娘,安心过你的日子。分手后算旧账,不是所有账都算得清,也不是所有账都该算。
恋爱中的付出,当时是情意,后来是回忆。如果非要用金钱去衡量,那这段感情,可能从一开始就标好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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