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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男子是名医生,听到女子说胸部那里疼痛,他就直接上手,捏住胸部左右两侧,来回

南宁,男子是名医生,听到女子说胸部那里疼痛,他就直接上手,捏住胸部左右两侧,来回拉扯,这并没有什么,女子也能接受。可是当男子确定女子的疼痛点是肋骨,他却又要伸手去检查女子的胸部,这就让女子觉得对方有问题,绝对是趁人之危,于是第二天直接报了警。

王女士总感觉心脏那里不舒服,想了很久,觉得还是要去看一看,因此她就挂了当地大型医院的疼痛科。

轮到她看病的时候,进去只有一位医生,是李某,当时并没有助理在场。

王女士非常客气的把自己的病情说了一番,李某也没有多废话,直接就捏住她的胸部,向左右两侧来回拉扯。

王女士还是非常紧张的,到底病情是怎么回事,还是个未知数。

不过,检查后,李某直接告诉王女士,你这就是肋骨痛。

王女士一下就放下心来了,在她的认知当中,肋骨痛总比胸部痛要简单一点,没有那么严重。

可是就在她高兴之余,李某又伸手过来了,想要再摸一下她的疼痛部位。

王女士本能躲闪,还是没有躲开,又被李某用同样的方式再次检查了一番。

王女士当场就想哭,总感觉这不像是正常检查身体,这就是趁人之危侮辱自己。

可是面对的是给自己看病的医生,再说手上还有几项需要检查,可不能耽误大事。

因此,当天王女士就非常压抑,把对李某的不满都压了下来。

当她回去后,也在不断的想这件事。

按道理说,医生要检查身体,特别是检查这种特殊部位的时候,应该跟患者说一声。

如果患者接受得了就检查,接受不了,那就不应该进行下一步。

所以她最后得出一个结论,李某在没有告诉自己要做哪些检查的情况下,就直接上手,属于猥亵。

王女士鼓起勇气直接报警,警方也给她出具了回执单并且立案。

院方也做出了回应,这件事他们会高度重视,也已经安排专门的人员来进行处理。

当然,最后事情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调查的进度情况还没有公布出来。

不过就这件事而言,大家的看法还是不一的。

有的人觉得都是病人了,还讲究那么多干嘛?在医生眼里没有性别,人家就是给你检查身体。

第一次检查告诉你说是肋骨痛,人家想到了其他的可能性,还要再次上手检查一下,这是很正常的。

还有人觉得,这个科室的医生还是应该谨慎一点,毕竟每个患者的接受程度不一样,还是应该询问在先,避免惹出麻烦。

另外,也不排除有的医生就是品行不端,就是要趁机猥亵别人。

这个案子最真实、最现实的点,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我们普通人看这种案子,心里都很纠结:绝对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对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但重点来了:嘴巴说再多没用,法律只看证据!

这种诊室一对一案件,最难的就是「证明」。

诊室没有监控、没有第三人、全程密闭,就医患两个人。

王女士说被猥亵,李某说是正常检查,谁能直接定对错?谁都不能!

法律讲究的是:不猜、不黑、不站队,靠证据链说话。

第一、法律首先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就是说:

在没有完整证据做实之前,李某在法律上默认是清白的。

我们不能凭患者委屈、不能凭感觉、不能凭舆论,直接给医生定罪。

这就是不冤枉好人的法律底线!

第二、那坏人能不能放过?当然不能!

警方会从四大关键点硬核实锤,用来证明到底是正常检查,还是恶意猥亵:

1、医学必要性证明:既然确诊是肋骨痛,医学规范里,需不需要反复拉扯胸部检查?

专业医生会给出鉴定,超出诊疗范围就是越界。

2、操作流程证明:正规隐私检查,必须提前告知、征得同意、最好有第三人在场。

3、当事人状态与时间线:王女士当天隐忍、次日立刻报警,时间线连贯、符合受害者心理,不存在恶意诬告的迹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只要这些间接证据互相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就算没有监控、没有证人,一样可以认定猥亵成立!

反之,如果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因为王女士哭诉,就认定对方有罪。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大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