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物业撤场后拒交业主预付费,法院:无权占有,须返还并付息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该如何处置?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物业公司撤场后,无权占有业主已预交但未实际提供服务的物业费,应及时移交给接管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否则需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019年9月17日,大连市西岗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至2022年9月17日止。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依约撤出小区。然而,因物业公司未将撤场后业主已预交的物业费移交,业委会虽经多次沟通并向街道反映,仍未能解决问题,遂向西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至9月22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决定实施自治管理。同年9月23日,业委会发布决议,并于10月20日起正式接管小区物业,在小区张贴自治物业经理招聘通知,并决定按原标准(住宅1.2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费。
西岗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撤场,其继续占有2022年10月20日之后预收的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鉴于业委会自10月20日起实际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部分费用应归业委会所有。因物业公司逾期返还,还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对于业委会主张的剩余17套房屋物业费,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实际交纳情况,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2022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业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均不服,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遂作出(2026)辽02民终51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杨财广律师表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负有及时与业委会或新选聘的物业企业进行交接的后合同义务,这包括财务账目和预收费用的结算。若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预收物业费,不仅需返还费用,还可能承担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此案也提醒业委会,在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收集并保存业主缴费凭证等关键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判决,清晰界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后合同义务”的边界,即不得无故占有预收物业费,也为小区自治管理模式下业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