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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钱想疯了?”广西男子凌晨猝死,同居女友1分钟拨打120,家属却向她索赔27万

“想钱想疯了?”广西男子凌晨猝死,同居女友1分钟拨打120,家属却向她索赔27万,法院判得很明确。
 
广西靖西这起案件看得人五味杂陈,卖猪肉的李某凌晨突然倒下,同居女友张某几乎没有耽误就叫了救护车,可男子最终还是不幸离世,谁也没想到,处理完后事以后,张某等来的却是一纸诉状,李某家属要求她承担30%的责任,索赔各项损失27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25年2月20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李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当天卖猪肉的工作时突然摔倒并意识不清,张某在3时41分就拨打医院急诊电话求救,3时49分又联系亲属赶过来协助引导救护人员,这个时间线后来成为法院判断她是否尽到合理救助义务的重要依据。
 
凌晨4时左右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当时李某已经出现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没有呼吸音和心音等情况,医护人员持续抢救到4时32分仍未能挽回生命,最终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其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这样的突然离世当然都是沉重打击。
 
李某和张某也不是夫妻,法院查明李某在2024年5月28日已经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同年11月15日才和张某以男女朋友身份租房共同生活,直到李某去世两个人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他们之间首先是稳定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家属起诉的核心理由,是认为张某知道李某患有高血压,却没有监督他注意身体、控制饮酒,因此应该为死亡结果承担部分责任,可法院查明的事实恰恰相反,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曾通过多种方式规劝李某不要不当饮酒,并不是家属所说的完全不管不问。
 
我认为这件事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能把“住在一起”理解成“必须对另一个成年人的健康结果负责”,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来就应该对自己的作息、饮酒、疾病治疗和健康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伴侣可以提醒、照顾和帮助,却不能被要求24小时承担类似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对夫妻确实规定了相互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李某和张某没有登记结婚,而法院在本案中也特别指出,共同生活的人在道义上理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在一方危难时伸出援手,可这种道义要求不能无限扩大成法律上的强制责任。
 
更何况张某在真正需要她采取行动的时候并没有袖手旁观,从男子倒下到拨打急救电话只有大约1分钟,她随后又找亲友协助,而她本人又不具备专业医疗救护能力,我认为要求一个普通人在这种突发情况下做到比立即叫120更多,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现实能力。
 
这类赔偿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法律门槛,那就是过错和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65条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能只因为一个人死亡时伴侣恰好在身边,就反过来要求伴侣证明自己为什么没有把人救回来。
 
本案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家属如果对李某的真正死因存在怀疑,本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尸检或者进一步鉴定,但最终没有进行相关鉴定,而现有死亡医学证明又推断为心源性猝死,所以家属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我看来,法院这个判决真正守住的是一个很朴素的边界,一个人遭遇不幸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自动变成另一个无过错者的赔偿责任,如果只因为大家关系亲密,就要求其中一方为疾病、意外甚至死亡兜底,那以后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照顾和互助反而可能变成一种法律风险。
 
而且法院还特意指出,李某凌晨3时起床准备卖猪肉,符合其猪肉摊贩从业人员的正常作息规律,也就是说家属试图把早起、劳累这些情况归结为张某没有提醒,同样缺少事实基础,我认为成年人选择什么工作、保持什么生活方式,最终还是要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完全可以理解,他们也有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断责任的权利,但诉讼的结果不能由情绪决定,法院最后认定张某对李某死亡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27万余元赔偿请求全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依法予以驳回。
 
我觉得这起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不是谁告谁显得难看,而是法律没有让善意救助的人反过来为无法挽回的结果买单,张某在危险发生后第一时间叫急救、联系亲友,已经做了一个普通伴侣能够做到的事情,感情可以要求互相关心,但责任必须讲证据、讲过错、讲因果,这才是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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