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在利益面前又是不堪一击!”上海,老人一生未婚,为了帮助大弟弟一家落户上海,与大弟媳“假结婚”后又离婚。此后数十年,双方几乎没再有什么来往。老人晚年久病在床,大弟弟一家也没有还出现,还是小弟弟一家照顾的老人。老人为了感谢小弟弟一家还特地留下遗嘱言明要把房子留给小弟弟。谁料等老人去世后,大弟弟的儿子突然冒了出来,以老人“继子”的身份,直接占有了房子,并要把老人小弟弟一家赶出家门。老人小弟弟一家既寒心又委屈,多次与侄子理论未果后,无奈与侄子对簿公堂!
据悉,老人吴老二有个哥哥,还有2个弟弟。
数十年前,吴老三一家想要在上海落户,找到吴老二,让吴老二与自己妻子结婚,等落户成功后,再办个离婚证。
吴老二当时也没多想,便欣然同意,照做。
而等吴老三一家成功落户后,吴老二与大弟媳办理完离婚手续,吴老三便随之与妻子复婚。
此后两家人便很少再有来往。
转眼多年过去了,吴老二上了年纪,而且久病缠身。
因为一直没有真正结婚,也无儿无女,按理说这个时候,别说是帮衬过自己,就算没有帮衬过,念及兄弟之情,吴老三一家怎么着也得搭把手,然而,吴老三一家却玩起了消失,始终未曾露面。
最终,还是吴老四一家主动搬到吴老二家中,扛下照顾吴老二的重担。
吴老四一家无微不至的贴身照顾,让吴老二感动不已,而为了感谢吴老四一家的照顾,吴老二还特地立了一份遗嘱,表示要把自己所住的公租房留给吴老四一家。
想到曾与大弟媳结过婚,担心出现纠纷,吴老二还在遗嘱中明确说明了“假结婚”的情况。
去年8月份,久病缠身的吴老二终究还是离世了。
而就在吴老四一家正在给吴老二办理后事、沉浸在悲痛之中时,突然来了一份律师函。
而发函的委托人不是别人,正是吴老三的儿子。律师函中明确要求,吴老四一家限期从吴老二的房子中搬走。
吴老四一家当时就懵了,想不通房子明明是吴老二的,而且吴老二还留给了自己,侄子又是哪来的权利。
随后一番调查,这才知道,原来是,侄子在吴老二去世后,便立即以吴老二继子的身份变更成了房子的承租人。
想到哥哥吴老二确实与侄子的母亲结过婚,但是是假离婚,这么多年来,侄子也从来没有照顾过哥哥吴老二,都是自己一家照顾的,吴老四是又委屈,又寒心,与侄子多次理论未果后,最终选择与侄子对簿公堂,要求法院撤销侄子的作为涉案公租房承租人的资格。
司法实践中,继子女能否等同于婚生子女继承父母的权利和财产,关键是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而扶养关系的判定往往从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是否履行抚养职责;继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继子女是否履行扶养职责;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等方面判断。
具体到本案,如果吴老四能够拿出吴老二当年与侄子母亲假离婚以及侄子从未对吴老二尽过赡养义务的证据,大概率能够赢得官司。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房的性质特殊,原承租人仅拥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相应的公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因而即便吴老四胜诉,撤销了侄子的承租人的资格,也不能凭借吴老二的遗嘱当然继承涉案公房的承租权。最终很有可能两败俱伤。
当然,也不是说吴老四只能认栽。
吴老二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吴老四依法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吴老三一起继承吴老二的财产。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也就是说,除了要求撤销了侄子的承租人资格外,吴老四其实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吴老二的资产并要求已经获利的侄子给予适当补偿,以此弥补自己多年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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