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噪制噪不可取!”安徽合肥,楼上邻居家孩子频繁制造噪音,男子多次与楼上邻居沟通、向物业反映无果后,便趁外出旅游之际,远程操控家里的音响、电视循环播放动感音乐反击楼上邻居。结果不仅被警方处罚,还被判赔偿楼上邻居2.6万余元。
据悉,李某是男子沈某家楼上的邻居。
因李某家孩子总是在家中打闹发出“跑步”“拖动座椅”等声音,沈某难以接受,便多次上门与李某沟通。
因与李某多次沟通后,效果并不佳,沈某还曾尝试物业介入、微信建议等方式解决问题,不过依旧没有解决问题。
随后,沈某彻底怒了,便趁着自己在外旅游之际,利用家中的智能设备远程操控音响和电视,不定时、随机播放节奏感极强的动感音乐,以此报复李某。
突如其来的反向噪音,彻底打乱了李飞一家的正常生活。
李某不堪其扰,多次报警求助。
然而,沈某依旧我行我素。
李某无奈只能靠住酒店、搬家等方式躲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随后依法对沈某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沈某这才停止制造噪音。
然而,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
虽然沈某被警方处罚,也停止了制造噪音,但是李某难以释怀,而后又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沈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酒店住宿费、搬家费等等共计2.6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李某的控诉,沈某明确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对李某家制造噪音的合理反制。
法院判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书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虽然沈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李某家制造噪音的合理反制。但是由于沈某所说李某家孩子跑动、挪动物品等行为,都是普通家庭日常起居的正常行为产生的日常噪音。再加之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噪音超出了必要限度。法院认为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退一步说,就算是李某家产生的噪音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沈某也应该通过诸如协商、物业调解、报警投诉、法院起诉等方式合法维权,而非诉诸情绪、私力,以噪制噪,报复李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沈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而李某采用住酒店、搬离等方式躲避噪音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产生的损失与沈某的过错行为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求,判决沈某限期赔偿李某酒店住宿费、搬家费等等共计2.6万余元损失。
据悉,一审判决后,沈某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沈某本是噪音的受害者,结果却因为不当维权,又是被处罚,又是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着实是令人唏嘘。
实践中,噪音扰民是个相对比较普遍的问题!
沈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碰到噪音扰民问题,一定要依法维权!牢记以噪制噪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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