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和丈夫离婚,两人约定:年幼的女儿归女子抚养,男子出抚养费。中途女子觉得抚养费不够,还要求前夫涨过抚养费,前夫也同意了。此后女子在未与前夫商量的情况下,给女儿报补习班,花了10多万补课费,之后女儿考上私立高中,也需要高额学费,她要求前夫出一半的费用,却遭到了前夫的拒绝。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认为这是前夫应该给女儿的抚养费,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李大姐和王大哥曾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了女儿小王,后来俩人的日子过不下去,闹到法院。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小王判给了李大姐抚养,王大哥每月出抚养费,一直给到孩子18周岁为止。
后来李大姐觉得生活成本增加了,她要求王大哥增加女儿的抚养费,每个月多给孩子一些钱,经法院调解,王大哥也同意了,之后一直按照两人商量好的新标准给钱。
小王上了初中后,成绩普通,李大姐心里着急,怕孩子考不上高中,以后没有更好的出路,在没跟王大哥商量的情况下,私自给孩子报了校外补习班,长期补课,3年下来,补课费花了10多万元。
中考成绩出来,小王的分数只够当地第三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最后被一所私立高中录取,这样一来,孩子每年的学费都要好几万。
李大姐觉得这10多万的补课费,还有孩子接下来上高中的费用,不能全让她一个人出,她认为王大哥作为孩子父亲,也应该承担其中的一半。
王大哥直接给拒绝了,他说自己跟李大姐离婚后,重新组建了家庭,和妻子生儿育女,除了小王,他还要抚养其他孩子,且自己患病,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
李大姐以女儿的名义,将王大哥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共同承担女儿10多万的补课费和私立高中学费。
1、李大姐主张:前夫给孩子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孩子生活、学习,自己有权要求他分摊孩子教育费的一半。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李大姐认为王大哥作为孩子亲爹,他对孩子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双方之前约定好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支撑女儿的生活、教育等开支,自己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代理子女,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数额。
2、王大哥主张李大姐未跟自己商量,且女儿上补习班和私立高中的费用,并非必要教育费用,他拒绝支付。
王大哥认为前妻如果要送女儿上补习班或者上私立高中,事前应该跟自己商量,并征得自己的同意。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涉及到子女重大教育支出时,双方享有平等决策权,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决定大额教育支出。
在前妻未告知自己,且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前妻无权强制要求他支付未协商一致的补课费和私立高中学费。
3、法院驳回了李大姐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仅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时,法院才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诉求。
李大姐主张的补课费、私立高中学费,明显超出了当地普通未成年子女正常上学的必要开支,不属于“必要的教育费”,属选择性高消费。
她既没提前跟王大哥协商一致,也不属于孩子上学必须花的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王大哥本身患病,且还要抚养其他未成年子女,这些费用远超他的负担能力。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姐母女的诉求。李大姐母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父母愿意给孩子花钱,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不能逼着前夫或者前妻一起承担,法律不会支持这种“我为孩子好,你就必须出钱”的想法。
常规教育开支以当地普通家庭的平均教育消费为参照标准,而不是说一方私自作主,花了远超正常开支的钱,转头就要求另一方来平摊。
离婚后养孩子,如果涉及到大额教育、医疗等开支,两人需要提前商量好,征得对方同意。
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