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害人害己!”广西,一公职人员晚上驾车回家,沿着小区地库入口下坡、绕过墙体右转时,因车子突然抖了一下,像似压到了什么东西,便连忙下车查看,结果发现压到的竟然是一名醉汉。公职人员懵了,连忙拨打120,但是悲剧的是对方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公职人员也连带悲剧了!
据悉,男子陈某系一名公职人员。
2024年11月20日20时35分左右,陈某驾车回家。
而在像往常一样沿地库入口下坡,而后绕过墙体右转时,陈某发现车子突然抖了一下,像似压到了什么东西,便连忙下车查看。
结果竟然发现压到的竟然是一名醉汉。
陈某慌了,连忙联系了自己的妻子并拨打了120。
然而,悲剧的是,这名醉汉经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陈某驾驶证照齐全,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经检验合格,经鉴定案发时无酒驾、毒驾,行驶速度约 6km/h远远低于地下车库15km/h限速,醉汉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20.09mg/100ml,但因经鉴定这名醉汉为被车辆碾压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随后还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调查。
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该事故发生在小区车库内,而非公共道路上,因而警方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
不过,过失致人死亡的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存在过失,如果没有过错,自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某表示不服,认为醉汉事发时躺在地库右转车道的盲区内,自己正常行驶并没有错,自己根本就看不到,整件事情完全是个意外,不过警方随后还是将陈某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而为了证明醉汉是在车辆盲区里,陈某还将一个“假人”摆放在事发地点进行实验,发现数十辆汽车进入地库时都没有注意到这个地方有 “假人”,并将相关实验记录和监控递交给检察院。
此外,陈某还了解到事发前醉汉在外喝酒,其妻子用电动车将其接回,进入地库后,其从电动车上摔下。而其妻子先去停车,而正巧这个时候,被自己的车辆碾压。
虽然认为自己没有错,但是毕竟是自己的车辆压死了醉汉,陈某还是非常自责,主动赔偿了醉汉家属一部分赔偿,并取得了醉汉家属的谅解。
今年1月26日,检方审查后,综合考虑后,认为事发时,陈某未能履行应有注意义务,在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驶入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后行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并造成醉汉死亡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情节轻微,最终对陈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处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检方对陈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是也认定陈某有错,陈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陈某身为公职人员,陈某最终还会被单位、纪委问责。
陈某表示不服,随后又向检方申请了进行了申诉,不过最终以失败告终。
而如今,陈某已经被单位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正在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
谈起这件事陈某满是无奈,表示自己如今最担心的还是这件事会对自己孩子以后入伍政审造成影响。
最后,醉汉一时贪杯醉酒,既葬送了自己的性命,也拖垮了另一个无辜家庭的人生,着实是害人害己!
其实,实践中类似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在此除了提醒大家,饮酒有度,不要害人害己!
也再次提醒各位车主朋友,开车时一定要谨慎。尤其是下坡、拐弯的地方,更要谨慎再谨慎!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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