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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男子经媒婆介绍认识了女友,为了献殷勤,在确定关系后,男子当即买了一根

浙江杭州,一男子经媒婆介绍认识了女友,为了献殷勤,在确定关系后,男子当即买了一根30多克的金手镯,奈何两人还是分了手,16年后两人偶然相聚,前女友询问当时退给媒人的那根金手镯收到了没有,男子才恍然大悟,于是便立即找到媒婆,媒婆却淡然的表示,你该走司法程序就去走。

据悉,2010年的时候,郭先生经媒婆谭女士介绍,认识了女子孙某,确定关系之后,郭先生给孙某买了一根30多克的黄金手镯,此后,两人开始了异地恋爱,因为聚少离多,两人还是分了手。

今年6月,郭先生去义乌出差时,便联系了前女友叙叙旧,交谈中,孙某告诉郭先生,在分手之后,就把这根金手镯退还给了媒人,希望媒人能够还给郭先生。

而郭先生也是一头雾水,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有收到,事后,郭先生联系上谭女士询问此事,然而,谭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收到过,而且,谭女士还表示,此后自己并没有和两人来往过,也没有什么聊天记录。

郭先生觉得,前女友有必要去侮辱你吗?而谭女士则淡淡的表示,不行你就去报警。

事发后,有网友说,为什么不直接还给男的呢,给媒人干什么,明知道双方不会有往来了,如果真给了媒人,媒人不给谁也不知道。

还有网友说,如果媒人没拿,正常情况下媒人肯定会大骂的,但是现在媒人说不行就报警,那只能说知道你们就是没证据。

也有网友说,很明显,媒人有把握手镯没有任何证据,所以才这么坚定。

其实,如果谭女士确实拿走了,那么,谭女士的行为就属于侵占行为。

民法典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可是,由于民事程序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郭先生要自己证明,手镯被谭女士拿走了,但是现在只有前女友的证词,因此,这显然属于孤证,想要证实确实被谭女士拿走了,确实很难。

当然,从刑事的角度来说,因为30多克的黄金价值已经过万,在2010年金价也是300多元一克,那么,谭女士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因此要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其实,郭先生赠与女友孙某黄金首饰,而且价值相对较大,这并不是一般的赠与,而是具有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般而言,这是彩礼的性质,那么,即便分了手,郭先生是有权要求孙某退还的。

当然,时隔16年郭先生都没有向前女友讨要,其实早已经过了诉讼的时效期间,即便现在起诉也已经没有任何的意义了。

这根黄金手镯,大概率是要不回来的,尤其是在谭女士否认的情况下,想要证明这一点,难如上青天,所以,如果要退,就直接退还给本人,要不然还不如不退。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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