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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与分手了16年的前女友重聚,听到前女友说过的不幸福,便提及当初托媒

浙江杭州,男子与分手了16年的前女友重聚,听到前女友说过的不幸福,便提及当初托媒人送给前女友的30多克的金手镯。前女友一听就说,当初与男子分手时就转交给了媒人。男子顿时不愿意了,当即联系媒人,要求媒人归还。然而,媒人矢口否认,让男子再出去找前女友核实核实,或者报警。

据悉,2010年,彼时36岁的郭先生,经由媒人谭女士的介绍,认识了一位义乌的小姑娘。

小姑娘比他小八岁,从事平面设计工作,性格温和,两人初次便互生好感,随后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两人是你侬我侬。因为是奔着和对方结婚去的,郭先生还豪掷万元,给对方买了一个30多克的金手镯。

然而因两人的家相隔太远,对方的父亲不想让对方远嫁,迫于家人的压力,两人最终谈了两年的恋爱,最终无奈分手。

而两人分手后便也再也没有联系。

转眼十几年过去了,今年6月份,郭先生无意间与这位前女友取得联系,随后为了和前女友叙旧,特地赶往义乌与前女友见面。

而与前女友见面叙旧时,郭先生见前女友说自己过的不幸福,便提及当初送给前女友的金手镯。

谁料,郭先生的前女友告诉郭先生,说在与郭先生分手时,就已经把金手镯还给了当初的媒人谭女士。

郭先生当时就懵了,认为手镯是自己在恋爱期间自愿送给前女友的,前女友留着手镯,自己也没有意见。但是如果落在媒人手里,自己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随后,郭先生便联系了当初的媒人谭女士,因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便向媒体求助。

记者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先后联系了谭女士以及郭先生的前女友。

谭女士明确否认,称自己当初只是给郭先生二人牵了个线,后来就没有与郭先生二人再联系。还建议郭先生再去找前女友核实核实,或者凭证据报警处理。

而郭先生的前女友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发现郭先生的前女友曾在与郭先生聊天时说:“已经过去十几年了,金价也不比当年,媒人不一定会承认!”

到底谁说了谎?金手镯到底在谁手里?三方各持一词。

据悉,郭先生把当初购买金手镯的凭证已经弄丢了,也没有手镯的照片,目前还在搜集相关线索。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从法律上来讲,恋爱过程中,为增进感情、日常表达爱意送出的普通小额礼物、节日红包、平价饰品等,属于无偿的普通赠与,财物交付完成后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分手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像金手镯这类金额较大的首饰,一般则视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的。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分手后,想要要求对方返还受赠财物,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主张,否则就面临败诉的结果。

具体到本案,因已经与前女友分手十几年,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郭先生即便是想要向前女友要回金手镯,也很难得到支持。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书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即便郭先生的前女友没有说谎,当初与郭先生分手时,确实把金手镯退还给了媒人,媒人没有还给郭先生,而是自己留了下来。郭先生有权要求媒人退还,并且也没有过诉讼时效。

但是,法律讲的还是证据,如果媒人死不承认,郭先生仅凭前女友的一面之词,同样很难要回金手镯。

最后,郭先生的案件令人唏嘘!不管谁说了慌,金手镯又去了哪里,都再次提醒大家,分手时,不仅要处理好感情问题,还要处理好财产问题,尤其是贵重财物,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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