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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民财产合理合法,国家理应保护,而不能发展开发成物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垄断产业。

小区公民财产合理合法,国家理应保护,而不能发展开发成物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垄断产业。

1、宪法保护私产的本意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关键点是合法。
它保护的是老百姓的房屋、积蓄、企业合法经营收益;并不保护依靠权力寻租得来的非法利益。
同时宪法同样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私财产保护是并行的,不是只偏袒私方 。

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不等于就要把民生公共服务强制交给私企。法律只是允许可以选择市场化模式,不是强制必须交给物业公司。

 

2、《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法)立法初衷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公司双方合法权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
法律设定的理想模式是:

由业主自己选聘物业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业主成立业委会监督;服务不合格可以解聘更换物业;小区广告、车位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也就是说,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规定小区必须交给物业公司来管。
法律也提供其他路径:业主自治管理、居委会托管、红色物业等模式都是允许的。

 

3、现实和法条出现巨大落差的根源

纸面法律写的是业主主导选择权,但是很多地方落地走样:

1. 部分地方前期交房阶段,开发商、基层绕过业主,直接指定前期物业;

2. 成立业委会门槛高、阻力大,业主很难真正把监督权拿在手里;

3. 个别环节权力寻租,物业靠关系拿到小区项目,不用担心被业主解聘。
于是出现了你看到的现象:物业为追求利润,压缩服务质量,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不是法律设计出来就要造成这个乱象,而是法条的制度设计,在部分基层没有落地执行到位。
法律给了业主武器,但是现实中很多业主拿不到、用不动这个武器。

区分:法律允许物业这种市场主体存在 ≠ 法律要求把民生蛋糕送给物业牟利。

 

4、矛盾点

- 顶层规则:土地公有;小区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共收益归业主。

- 局部现实:部分地方权力介入,把小区运维变成一门生意,业主处于弱势。

问题发生在执行层面的权力越界、监督缺位,不是宪法、物业管理条例本身设计出来要制造这种局面。
现在各地物业改革,就是试图把选择权还给业主,降低业委会成立门槛,整治物业侵占公共收益。但基层利益盘根错节,改革推进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