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李玫瑾把“敲诈勒索”这把法律之剑推到了案发现场,这把剑能不能真砍到那些讹人要钱的头上?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水西门,26岁的彭宇下公交,路上遇到一位老人摔倒,他二话不说上前帮忙,又送医院又垫付医药费。
可事后,老人拿着病历状告彭宇,说是他撞倒自己,还开了13万6的天价索赔。
2007年9月,南京鼓楼区法院说了句惊天动地的话:按常理分析,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会扶?判彭宇赔了将近五万元。
事实其实比传说复杂——警方接警时彭宇有过承认相撞的话,后来新闻二次发酵,说法出现偏差,但无论怎样,对于大众来说,“被误解”的并不只是彭宇本人。
那场官司的最大后遗症,就是让好心成了需要“自证清白”的高风险职业。
无论真假,那种怕被讹的恐惧埋在了中国人心里,成为后来“扶不起的老人”“不扶的是冷漠”两派互怼的源头。
真正的“故事型爆点”,要看2013年四川达州的“达州三童案”。
2013年6月15日正午,阳光把正南花园的小广场晒得滚烫,九岁的江志云和两个小伙伴正玩着游戏。
身后忽然传来一句:“小娃儿,把我扶起来一下嘛!”
孩子们回头,一个老太太摔倒在地,他们赶紧跑过去搀,没想到老太太抓住孩子的胳膊死不松手,喊着“小孩把我撞倒了”。
医院检查是大腿粉碎骨折,老太太一家开口就要两万块医药费,各家分担,说要不赔钱就赖着不走。
司法所调解三家出资7500元,有的人拗不过,实在拗不过江家先掏了一千一百块,谁知老太太家属依然赖着。
事情引起小区轰动,家长拉横幅号召大家来作证,终于找到七个好心目击证人,一人一只手印。
2013年11月22日,警方通报:老太太系自己摔倒,蒋老太和其子龚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爆点就在处理结果,老太太被判行政拘留七天,但因年满七十不执行;儿子拘留十天,并处罚款500元。
2015年,三位孩子收到了正义人士颁发的五千元“委屈奖”,但另一头,社会的信任裂缝已经肉眼可见地扩大,这个案子成了那年春晚小品《扶不扶》的原型。
江妈妈事后有句话:“以后真的摔倒了,也许没人愿意把你扶起来了。”
这就是为啥李玫瑾会说:“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
真相是,连小学生都看得明白,象征式的处罚根本打不疼。
回头翻刑法,《刑法》第274条明明白白写着敲诈勒索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也很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出来。
正常情况下,索赔金额2000—5000元算“数额较大”,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万—10万元是“巨大”,再拉高就是十年以上重刑。
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还有“减半条款”:也就是说,只要讹人金额1000—2500元就能起诉。
但现实就是,比这多得多、案子都摆在法院桌子上,最后,老太太“年满70不执行”,儿子罚五百块——很显然,这样的惩戒根本不“痛”。
李玫瑾提议:刑责落实不了,就给他高额行政罚款!
不止如此,高额罚款还要配合其他“组合拳”——比如,民事追偿、信用惩戒,让讹人者颜面扫地、经济受损,再让社会把好人扶起来。
难就难在,现有的法律和操作落地,有很多“宽松条款”,年纪大、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条件差,最后让惩罚成了“走个形式”。
可对以讹诈为业的家庭来说,收益还能轻松超出惩罚,这种“空档”反而助长了“讹人”的胆气,高额罚款,就是要修补这种缺口,真正让违法者“肉疼一次记一辈子”。
再往后看,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自证”这条死胡同堵不死,就得从制度环节出手。
深圳2013年出台的《救助人权益保护条例》,专门规定无过错推定、救助人不举证,被救者举证,甚至还设诬告记录。
杭州2016年的文明条例也是,嫌疑人要回归证据链,该谁举证谁举证。
就连无锡2025年的草案都做到极致:不但奖励伸手救助的好人,还把追查诬陷的流程载入制度,由公安介入,既查刑事责任也查民事索赔、信用黑名单一并下来。
社会的共识很简单:谁说你撞的,谁得把证据拿出来;谁捏造事实,谁就担法律后果。
为什么要“罚到心疼”?道理直白得不能再直白: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讹人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满七十周岁不拘留,顶多教训几句,实际得手数万,谁会心虚?这种“错位”的成本收益机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伸出手的人成了最倒霉的那一个。
刑事判罪一旦办不下来,地方就该用够分量的行政罚款兜底,把违法成本拉起来,再让民诉、信用惩戒、社会名誉多重夹击,把坏人惩到他们害怕、社会不再恐惧。
一个社会,如果连基本的互信都要靠拍视频自保,坏人的算盘根本打不完。
只有当“碰瓷”这事彻底变成赔不起的买卖,街头巷尾里的每一个摔倒,才有机会被真正的好心人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