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1万元 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处罚金额(元):110000元。

罚款11万元 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处罚金额(元):1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