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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两位大伯都是收废品的。一位注册了营业执照开门店,另一位就在门店前方做流动摊

萧山,两位大伯都是收废品的。一位注册了营业执照开门店,另一位就在门店前方做流动摊贩。门店老板觉得很不公平:我一年要出四五万的租金,对方却在离我不到10米的地方摆摊经营,没有任何成本,还经常抬高价格、拦截我的顾客收废品。于是他向城管投诉,但城管每次过来只是口头说服教育,没有采取实质性的驱赶措施。门店老板便找来了媒体,可流动摊贩的老板毫不避讳,直接说道:“我在这里已经四年多了,你是后来的,我都没说什么,大家各凭本事吃饭,谁断你的财路了?”

陈大伯是湖北人,来萧山很多年,一直靠收废品为生。

条件好转之后,他租下一间门市,这样就不用饱受风吹雨淋。

可开店之后,他发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距离门店外10米的公路边上,有一名流动摊贩长期在此摆摊收废品。

当初租门面的时候他并不了解这个情况,只觉得这里临近大路,进出货物方便,旁边还有空地可以堆放废品。

现如今,每天看着别人拉着废品过来,还没进到店里,就被路边的王大伯拦了下来。

王大伯占尽天时地利,所有运送废品的人,都要经过他的摊位,才能到达陈大伯的回收站。

这时王大伯就会上前主动询价。如果卖家原本打算卖给陈大伯,王大伯就抬高一点收购价,把客源截走。不少人图省事,就直接把废品卖给路边的王大伯。

于是陈大伯守着门店,却收不到货源,只能眼睁睁看着王大伯在路边生意红火。

王大伯是安徽人,已经在这个位置经营四年。他不怕日晒雨淋,就在路边支起一把大遮阳伞,摆上三轮车就做起废品回收的生意。

这么多年下来,不少卖废品的人都知道王大伯,会直接把废品拉过来卖给他。这里顺路又宽敞,王大伯收下废品直接堆在三轮车上,操作简单省事。

收的货多了,三轮车放不下,他就偶尔把废品堆放在路边。

这成了陈大伯举报对方占道经营的突破口,他随即举报了王大伯。

城管也到场开展巡查,几轮处置下来,都只是对王大伯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他不要占道经营。

可风头一过,王大伯依旧照旧摆摊。陈大伯满怀希望,最后却一次次失望。

门店每年要承担十几万租金,如果收不到废品,就要面临亏损。他心里十分不平衡,认为这属于不公平竞争。

面对记者采访,王大伯也没有躲闪,坦然回应记者的提问。

他说自己在这里经营四年多,陈大伯来得比他晚,自己当初也没有阻拦对方开店。生意不是某一个人的,大家各凭本事谋生,都是为了糊口,不能因为你来了,就要砸掉我的饭碗。

但陈大伯认为对方的经营手段并不光彩。比如废铁自己给到七毛八的收购价,王大伯就会抬到一元。王大伯没有租金成本,靠抬价就能把客源全部抢走,自己根本难以生存。

王大伯却辩解:“我收也是七毛八,价格都是一样的,是人家愿意卖给我。”

陈大伯当场戳破:“你明明出价一元,我都亲耳听见了。”

陈大伯的诉求很明确,希望把王大伯驱离。自己办理了营业执照,属于正规经营;而对方是固定在此经营的流动摊贩,应当保护正规经营者的权益。

王大伯则不以为然:“凭什么管我?你是后来的,还想把先来的挤走。我没有营业执照又怎么样,收废品不一定都要办证。”

目前,事情只能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期待能有妥善的方案化解双方的矛盾。
听完这件事,很多人都会共情陈大伯。

交高额房租、持证正规经营,隔壁摊贩占着马路抢客源,一句“我先来的,各凭本事吃饭”,似乎有理。

但要记住:谋生值得同情,先来不等于就拥有违法的特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首先,“我先来的”,可以占道经营吗?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不会因为摆摊时间久,就变成个人的经营地盘。

王大伯在路边支伞、停放三轮车、堆放废品,属于擅自占用道路经营,本身就违反行政法规,和经营先后无关。

城管多次仅做说服教育,属于行政履职问题。

陈大伯留存照片、视频、投诉记录,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但要区分:占道违法 ≠ 高价收货就是不正当竞争。

买家有权选择交易对象,单纯抬价抢客户属于正常市场竞争,法律并不禁止。

陈大伯生意受损,一部分来自对方的违法行为,一部分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能混为一谈。

其次,收废品,不需要办营业执照吗?

王大伯的说法不成立。

长期从事废品回收,不属于法定无需办证的便民劳务,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否则属于无证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处。

最后,现实该如何解决?

行政层面:由城管、市监对占道、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谋生可以,但不能侵占公共道路。

屡劝不改应当予以处罚,也可以协调将摊贩引导至政府划定的合规经营点位。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