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别玩!”四川成都,一男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20万,结果不幸被确诊肾癌,术后等医院出具完整病历花了些时间,等34天后才找保险公司理赔。谁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男子未按合同约定在10日内通知。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付。法院这样判决。
2026年8月8日,一起重疾险纠纷引发关注:男子确诊肾癌后,第34天才通知保险公司,合同却写着“10日内通知”。
保险公司据此拒赔20万元,一审、二审却都没有支持拒赔。这个案子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20万元,而是保险合同里的期限,究竟是不是一超过就能直接拒赔。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李先生通过线上方式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险金额提高到20万元。此后保险合同持续有效,直到2025年,他真的遇到了自己当初最不愿碰到的风险。
2025年8月底,李先生体检发现左肾占位。9月5日增强CT提示左肾病变,并考虑肾癌可能;9月8日,他住进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9月11日接受左肾部分切除手术。直到9月18日组织病理报告出来,疾病才最终明确为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
这几个日期很重要。CT提示“可能是癌”,和病理正式确诊,在重疾险案件里不是一回事。法院审理时同样把9月18日取得组织病理诊断作为关键时间点,而不是把此前的影像学怀疑直接当成已经确诊。
确诊后,李先生开始准备理赔材料。9月24日,他第一次在医院APP申请邮寄病历;之后因为病案审核、归档等流程,又在10月16日再次申请。10月22日完整材料收到后,他当天就向保险公司报案,此时距离9月18日确诊已经过去34天。
麻烦也出在这34天上。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2025年11月21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以李先生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报案为由,拒绝支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并不否认李先生患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双方争议于是变得非常集中:合同明明写了10天,李先生拖到第34天才报案,这20万元到底还该不该赔?
很多普通投保人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保险公司的理由并非毫无依据。合同写着10天,投保时又同意了相关条款,超过期限似乎就是违约。但真正到了法院,判断标准并没有停在“第几天报案”这一层。
这也是本案出现转折的地方。
李先生虽然超过合同规定的10日,但他并不是确诊以后什么都没做。法院查明,他曾两次申请医院邮寄病历,而且医院病历还需要经过审核、归档等程序;完整资料到手后,他随即通知保险公司。法院据此认为,这种情况不足以认定李先生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拖延报案。
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晚报案有没有把事情弄得无法查清?
答案同样直接。李先生最终提交的病历能够证明疾病诊断、治疗经过等情况,保险公司对于他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也没有异议。换句话说,这34天虽然超过合同期限,却没有导致这次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相关情况变得无法认定。
因此,单凭“超过10天”这几个字,并不足以让20万元保险责任自动消失。
成都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返还其确诊以后多缴纳的保费。
保险公司随后提出上诉,成渝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李先生已经对迟延通知作出合理说明,而且迟延没有造成保险事故难以认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这个案子的提醒其实更实际。发生保险事故后,能报案就尽早报,不必等到所有材料全部收齐才第一次联系保险公司;病历暂时拿不到,可以先报案,再按照要求补交材料。如果确实因为住院、病案归档等原因耽误,也应保存申请记录、短信、APP截图和邮寄凭证,把时间线留清楚。
因为真正进入诉讼以后,“我不是故意晚报”只是一句话,能够证明你一直在办理材料的记录,才是真正有分量的证据。
而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个案件同样划出了一条清晰界线。合同可以设置通知期限,但能不能因此免责,还得回到法律规定和实际后果。保险不是单纯比谁更会抠条款,司法审查最终仍然要看投保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保险公司的调查核损是否真的因为迟延受到影响。
20万元最终判赔,表面看是34天和10天之间的一场较量,实际上法院回答的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保险合同当然要遵守,但合同中的程序约定,不能脱离法律规定单独变成拒赔开关。
信源出处: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2026年8月8日相关报道《确诊癌症1个月后申请赔付20万元,保险公司以“未在10日内通知”为由拒赔,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