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李玫瑾这句话,真把“扶老人”说透了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
这句话听起有点硬,但为啥一出来,就戳中了不少人的心?
因为这些年,很多人不是不想扶老人,而是真怕扶了以后,自己变成那个倒霉蛋。
老人摔倒了,你好心上去扶一把。结果对方转头一句“是你撞的”,家属再跟着喊赔钱,甚至开口就是几万、十几万。
这时候咋办?
解释?找证人?翻监控?证明自己没有撞人?
问题来了:明明是对方指控,凭啥最后搞得像是你犯了错,反倒要你拼命证明自己清白?
好心救人,凭啥先把自己送进“嫌疑人”的位置?
这恰恰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那番话最扎心的地方。
她提出,对于扶老人后遭遇高额索赔、对方又拿不出相应证据的情况,如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就可以考虑按照敲诈勒索等法律路径处理;达不到刑事处罚条件的,也应该通过行政、民事等手段,让恶意索赔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
说白了就是:
不能让讹人成为一门低成本生意。
为啥大家一提“扶老人”就心头发紧?
绕不开的,就是当年的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水西门,26岁的彭宇下车后扶起摔倒的64岁徐寿兰,还替对方垫付200元医药费。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对方索赔13.6万元。
2007年9月,法院判彭宇承担40%的责任,赔偿45876元。
这起案件后来引发巨大争议,相关说法也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从那以后,多少人看到老人摔倒,第一反应不是“赶紧救人”,而是先看摄像头、找路人、拿手机录像。
这是不是有点讽刺?
一个社会走到啥程度,才会让人救人之前,先考虑怎么证明自己没撞人?
2013年,四川达州还发生过一起让人窝火的事件。
9岁的江志云和两个小伙伴扶起摔倒的蒋老太,结果反被索赔7500元。警方调查后认定老人系自行摔倒,随后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一个9岁的娃儿,本来只是看到老人摔倒,想着扶一把,结果事情闹起来后,家长为了找证人、说明情况,前前后后折腾了好几个月。
你说,这对一个孩子的影响大不大?
以后再遇到老人摔倒,他还敢不敢第一个冲上去?
这才是最让人后怕的地方。
深圳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曾梳理2004年至2015年的149起相关“扶人风波”,其中一些案件涉及救助者遭到指责、索赔甚至诬陷。相关研究显示,真正受到处罚的比例并不高。
问题也就摆出来了:
如果恶意索赔的成本很低,被冤枉的人却要花大量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证明清白,这个账是不是从一开始就算歪了?
当然,也必须把话说清楚。
不是老人索赔就等于敲诈,也不是赔偿金额高就自动构成犯罪。
真相到底咋个回事,还是要靠证据。
监控、证人、现场痕迹、医疗记录,都应该拿出来说话。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明明没有证据,却一口咬定别人撞了自己;明明无法证明事实,却张口就要高额赔偿;甚至通过威胁、纠缠、恐吓等方式逼人掏钱。
如果这些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构成要件,就不能一句“民事纠纷”轻轻带过。
《刑法》第27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简单讲,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恐吓等方式索取财物,达到法定条件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李玫瑾那句“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真正想说的并不是“谁跟老人发生纠纷都罚”,而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不能让恶意索赔永远躲在“说不清”的灰色地带。
这些年,一些地方也在不断完善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深圳、杭州等地都曾通过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对救助行为、举证责任等问题作出制度安排。
目的很简单:
别让好心人做好事,还得先给自己准备一套“免责证明”。
老人摔倒,当然应该有人扶。
但扶人的人也应该受到保护。
谁主张,谁举证;谁造谣,谁担责;谁恶意索赔,谁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律真正要做的,不是让大家以后“不敢扶”,而是让普通人敢伸手、敢救人。
说到底,社会善意不是凭空长出来的,而是一点一点被保护出来的。
如果每一次伸手都要先想“会不会被讹”,每一次救人都要先找摄像头,那老人摔倒时,路人是不是只敢站在旁边看?
真走到这一步,吃亏的就不只是某一个好心人,而是整个社会的信任。
别让“扶一把”变成“赌一把”。
更不能让好心人成为最容易被欺负的人。
老人值得尊重,好心人同样值得保护。
该查就查,该举证就举证,该追责就追责。
敢伸手的人不用怕,敢讹人的人,也不能把法律当成软柿子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