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撞情敌撞陈成路人!” 男子龚某与已婚女子钱某保持婚外情。事发当晚,钱某参加亲戚聚会后,又随龚某等人前往KTV。
钱某丈夫雷某前来接妻子,与龚某在电话中激烈争吵,双方约定当面碰面。
龚某驾车抵达现场后,酒劲上头、怒火中烧,他猛踩油门加速,并特意打方向盘调整方向,径直朝他认为的“情敌”雷某撞去。
可那头的人不是雷某,是刚聚餐结束、与这场情感纠葛毫无关系的路人陈某。
陈某被撞成重伤,生命垂危。
侦查显示,龚某作案前目的性极强,加速、打方向、锁定目标,每一个动作都在证明:他不是“失控”,他是“蓄意杀人”,只是杀错了人。
(一)对象认识错误:想杀A撞了B,照样是故意杀人。
龚某想撞的是雷某,实际撞的是陈某,这在刑法上被称为 “对象认识错误” 。
根据刑法理论,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龚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开车撞人的高度危险行为,即使侵害对象不是他原本瞄准的人,故意杀人罪依然成立。
法院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故意杀人罪(未遂):撞成重伤≠不判重刑。
陈某最终未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可以”不是“必须”。
龚某驾车猛撞无辜路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未遂,法院依然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三)酒驾与故意杀人:两罪如何评价?
龚某存在酒后驾车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
但本案中龚某的驾车行为不是为了“行驶”,而是为了“杀人”——故意杀人的故意完全吸收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量刑。
酒驾情节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因素予以考量。
私人感情的恩怨,最终由无辜的第三方用身体承担了代价——这大概是这起案件里最让人扼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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