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她就把我裤子脱了!” 一自媒体博主凌晨到一家沐足店消费,自称酒后意识不清,醒来发现女技师做出了不当举动,并拿出偷拍视频作为证据。店家质疑他是“钓鱼”,女技师哭着喊冤“明明是他自己说的”。真相到底如何?
8月3日凌晨,浙江杭州萧山北干一苑路“悦澜亭汤泉沐足店”,东先生花699元购买推拿套餐,约40分钟后女技师询问是否加钟,他同意并支付了799元。
据东先生描述,他当晚喝了酒,意识不太清醒。加钟服务中,他感觉不对劲,“发现她已经在进行服务了”,当即制止并提前结束服务。
他没有当场向店家提出质疑,因为“性格比较内向”。事后,他拿出了一段在房间内用其他拍摄设备录下的视频,自称是“记录推拿生活”。
他还说,这已经是他第二次来这家店了,第一次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当时报了警。
但故事的另一个版本完全不同。
当事女技师小张哭着回应:“他就说摸了几下就好了,我也没有一直摸。我是一个小女孩,就出来赚个钱,第一天,他怎么可以这样坑我呢?”
店家负责人郑总直言:“他就是说投诉,就是在诱导我们技师有这种行为。然后带上高清的监控设备,就类似于‘钓鱼’一样的。”
店家还指出,东先生来的时候“裹得严严实实”,此前没有来过店里消费。
双方各执一词,警方已介入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偷拍的视频能当证据吗?
私密空间偷拍,性质完全不同。足浴包间属于私密空间,消费者和服务者在此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东先生在包厢内私自架设设备偷拍女技师,本身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如果视频是在双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的,取证手段就可能存在违法嫌疑。
这类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取决于取证手段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即便视频内容真实,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可能被排除。更值得注意的是,东先生只提供了1分20秒的视频,且“刚好”录到了关键节点。这到底是“设备老旧没电了”,还是选择性截取?真相需要警方查证。
(二)强制猥亵的认定:违背意愿是关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东先生自称“喝了酒去的,不太清醒”。如果女技师利用东先生酒后意识不清的状态实施不当行为,即便没有“暴力”或“胁迫”,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方法强制”。
东先生“反应过来后及时制止”本身,就是“违背意愿”的直接证据。
而女技师称“明明就是他自己说的”,如果查实东先生主动提出或引导,性质则完全不同。
在查明真相前,谁也不能单方面下结论。
(三)店家免责?法律不认“开除就行”。
店家称“坚决不允许,发现都开除”。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技师在服务过程中对顾客实施不当行为,店家难辞其咎——不仅要退还消费款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停业整顿。
如果店家以“顾客钓鱼”为由抗辩,法律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东先生存在诱导、教唆等行为。
如果仅仅是“顾客来了、技师做了”,店家无法免责。
按摩服务结束后,若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为顾客“钓鱼”,店家管理失职的事实都难以否认。
这起事件中,没有赢家。
如果女技师真的做了不当行为,她将面临刑事追诉。如果东先生偷拍属实,他侵犯他人隐私权,证据合法性存疑。如果东先生“二次进店”意在“钓鱼”,他也难逃诱导之嫌。
一个自称“记录生活”的自媒体博主,一家被指“违规经营”的沐足店,一个哭着喊冤的女技师。三方的说法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场谁都无法全身而退的“罗生门”。
偷拍的视频能否成为铁证?女技师的行为是“越界”还是“误会”?店家是“管理失职”还是“被钓鱼”?所有答案,都在警方的调查结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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