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树我想砍就砍!法院:不行,随便砍就判刑。
广东韶关,张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某村承包了一片山林。2025年7月至9月,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一次性大规模采伐承包山林里的杉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对外出售牟利。
在张某某的逻辑里,树是自己承包地上长的,地是自己承包的,砍自己的树卖钱天经地义。可这个逻辑在法律面前,一文不值。
法院审理查明:采伐面积2.0865公顷,立木蓄积420.05立方米,砍伐地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承包权≠采伐权,生态红线内更是“禁区中的禁区”。
(一)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法律规定,不是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只有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时,才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张某某承包的是整片山林,一次性砍伐的立木蓄积高达420.05立方米,这不是“零星”,这是大规模经营性采伐。
未经许可擅自采伐,就是违法。
(二)“数量巨大”:法定刑三年起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
张某某砍伐的立木蓄积420.05立方米,远超“数量巨大”的最低标准。420.05立方米,足够把他送进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区间。
(三)生态保护红线:从重处罚的“硬杠杠”。
本案最关键的加重情节是:采伐地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韶关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33.13%。生态保护红线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的底线。
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大规模砍伐林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远超一般区域。
法院在量刑时,生态红线内作案这一事实,直接推动了从重处罚的结论。
(四)自首不等于缓刑:三个“没有”,堵死了从宽的路。
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也自愿认罪认罚。可法院依然没有适用缓刑。原因有三:
第一,数量巨大。 420.05立方米,不是砍几棵树——这是一次性把整片山林的杉木“清零”。
第二,地处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重点保护区域,该区域内林木承担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在红线内大规模砍伐,破坏的是整个区域的生态系统。
第三,未开展任何生态修复。 砍完之后,张某某没有补种一棵树。认罪认罚是态度问题,生态修复是后果问题。态度可以认,但砍掉的树不会自己长回来。
法院综合全案考量: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依法不予适用缓刑。
自首、认罪认罚是量刑情节,但不能抵消已经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
(五)法官说法:私人财产与公共生态的双重属性。
法院法官明确指出:森林资源兼具私人财产属性与公共生态属性。树可以是你的,但树所承载的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碳汇功能——这些是公共的、属于全社会的。
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正是为了在私人财产权和公共生态利益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
(六)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坐牢之外,还得“还债”。
本案中法院仅判决了刑事责任。但在同类环境资源案件中,行为人除承担刑罚外,还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补植复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这些“还债”义务,不会因为坐牢而免除。
本案中张某某未开展生态修复,这一情节直接影响了缓刑的适用;即使服刑期满,生态修复的“债”依然等着他。
一次“我的树我做主”的任性,换来了一纸刑事判决。承包权不是采伐权,生态红线更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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