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的李女士这事,看得人心里堵得慌。
她孩子今年4月确诊了糖尿病,结果保险公司说必须出现严重并发症才能赔。工作人员还来一句“条款就这么设置的,不管是否合理,必须按条款执行”。
交了八年保费,换回来一句“按条款办事”。
仔细看看这“条款”到底是什么:
很多重疾险对I型糖尿病的规定是:确诊还不够,必须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坏疽切除”这些严重并发症之一才能赔。
说白了,要等到孩子眼睛快瞎了、心脏装起搏器了、脚趾切掉了,才叫“重疾”。
这合理吗?
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终身疾病,患者胰岛功能完全丧失,每天要打胰岛素。儿童患者夜间因血糖过低死亡的风险都很高。非要等到器官损伤不可逆了才赔,这到底是“重疾险”还是“残废险”?
好消息是,法院不惯着这种条款。
北京朝阳区法院明确判过:保险公司对I型糖尿病附加并发症条件,极大限缩了理赔范围,本质上属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这条款就不产生效力。类似的判例已经不少了。
所以李女士这事,不是没希望。法院已经给这类条款定了性——不合理,不赔也得赔。
给所有买了或者想买保险的朋友提个醒:
买保险别光听业务员说“啥都保”,合同里的“疾病定义”和“理赔条件”才是关键。
很多你觉得是重疾的病,在合同里可能被加了一堆苛刻条件。
保险是风险的保障,不该是文字的陷阱。
(文章素材来自大河报,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