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三读通过:诈欺犯不得登记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
台立法机构今天(4日)审查“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选罢法修正草案”,增订第6款,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朝野无异议三读通过。
截至目前,尚无知名政治人物因触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被判刑确定的案例。
该专法在2024 年制定时,主要是为了因应日益猖獗的“科技诈骗”与“集团诈骗”,其主要惩治和针对的涉案人群主要是针对诈骗。
政治人物目前主要是涉嫌“诈领助理费”案,法律定性多为贪污涉诈,比如民进党立委林宜瑾,诈领公费助理补助款1400万余元,被认定其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处有期徒刑7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