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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女子把房子挂中介,要卖750万,说好如果房子卖出去,就给中介2%佣金

福建厦门,一女子把房子挂中介,要卖750万,说好如果房子卖出去,就给中介2%佣金共计15万,没想到,中介辛苦把她的房子卖出去了。

女子转头却对中介说“拜拜”,一分佣金都不给,一口咬定房子不是中介卖出去的,被中介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5万中介费,法院的判决始料未及。

刘女士站在法庭上,争议的重点并不是房子有没有卖掉,而是这15万元究竟该由谁拿。2023年11月1日,涉案房屋以750万元成交,办理交易的确实是另一家中介。

刘女士因此认定,A公司没有亲自找到买方陈某,没有陪同看房,也没有参加议价,收取2%佣金没有道理。

A公司提交的却不是一份普通带看合同。2023年10月19日,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管家代理出售协议》,把房屋的策划、宣传和渠道推广整体交给A公司。

协议要求A公司向不少于30家中介发布房源,走访不少于50家门店,并组织经纪人在微信渠道进行大量推荐。推广费用由A公司承担,委托期限到同年12月15日。

这种安排有一个关键点,A公司的工作本来就包括借助其他中介寻找买方。房屋此前从2020年5月开始挂牌,三年没有成交。

A公司接手后制作宣传内容,组织同行推广,签约仅十三天,房屋便通过中介渠道卖出。刘女士认为推广数量尚未全部完成,A公司则认为房屋已经售出,继续推广毫无意义。

法院审查时,没有只盯着最后由哪家中介办手续,而是查看合同究竟要求A公司完成什么任务。双方约定的核心目标,是在委托期内通过营销推广把房屋售出。

30家挂牌、50家门店和微信推荐次数,是实现成交的手段。房屋提前成交后,剩余宣传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完成了主要委托事务。

这类纠纷并不是换一家中介成交就一定要付两份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中的陶德华,同样接触过多家中介。2008年,上海一名房主把同一套房屋交给多家机构出售。

中原公司报价165万元,另一家机构报价较低,并继续协助陶德华议价,最后以138万元促成交易。陶德华此前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房源信息,也向实际促成交易的机构支付佣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认定,陶德华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独家房源信息规避费用,不构成跳单。

广州发生的另一宗别墅交易则走向相反。2021年12月,王女士把别墅交给中介独家包销,中介两次带梁先生看房,还安排双方见面谈价。

独家期限结束后不久,王女士与梁先生却通过另一机构成交,登记价格为930万元,新机构只收取1万元服务费。

原中介起诉后,法院结合看房、磋商过程、成交时间和价格变化,认定买卖双方利用了原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判决王女士和梁先生分别支付11万元。

三个案件放在一起,判断标准就清楚了。中介有没有权收钱,不能只看合同最后在哪家门店签,也不能只看原中介是否站在交易现场。

法院需要追查买卖双方从何处获得信息,谁组织了推广,谁建立了联系,后续成交是否使用了前期服务成果。

回到厦门案件,A公司的营销模式决定了成交可能由合作渠道落地。刘女士已经收到750万元房款,却未能证明交易与A公司的推广没有关联。

海沧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支付15万元,刘女士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依据委托合同报酬规则认定,受托人完成约定事务,委托人应依约支付报酬。

信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