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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晋江向番茄维权#,#纵容作品大规模搭便车的平台难免责#】7月30日,#

【#律师谈晋江向番茄维权#,#纵容作品大规模搭便车的平台难免责#】7月30日,#晋江喊话番茄#登上热搜。·晨视频记者从律师处获悉:仅仅单篇擦边或者ai蒸馏后的作品的确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这个法理根源可能恰恰在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平衡激励创作与保障公共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旨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核心功能是激励,而非封锁。法律给予作者一定时期的独占权,本质上是作为激励创作的“对价”,最终目标是促进全社会文化的繁荣。

为实现上述目的,著作权法确立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本身。原因在于,思想是自由的,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禁锢思想将限制创作。如果保护思想本身,将导致垄断思想的后果,妨碍思想传播和表达自由,阻碍社会发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意味着:书名、角色名、题材设定等属于“思想”层面的元素,通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要后作在具体情节、人物关系、故事发展等“表达”层面不与前作构成实质性相似,就较难构成著作权侵权。

这正是晋江说的侵权方“刻意规避”的空间所在——保留热门IP的“思想”外壳(书名近似、角色同名),但改写“表达”层面的具体内容。

从著作权法鼓励百花齐放、允许就相同主题进行不同创作的立法本意来看,这种单篇的“擦边球”确实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但当单篇的“擦边”行为从个案演变为规模化、类型化的平台现象时,这种因为可能就从“著作权侵权”转向了“不正当竞争”与“平台注意义务”了。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六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经营者的平台自治义务,要求其建立公平竞争规则和举报投诉机制。

而且,当大量作品集中使用近似书名、相同角色名,且在原著影视化项目上线前后集中更新时,这种规模化、类型化、具有明显商业蹭流量意图的行为,已构成“红旗”般明显的侵权信号。

单篇作品或许可以免责,但纵容大规模“搭便车”行为的平台,难以免责。

当然,还是那句话,现在番茄也还没出来回应,让子弹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