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以后凡强奸猥亵案,一律交澳门审理。大家觉得这样可以不可以?
建议强奸猥亵案交澳门审理,有一定道理。澳门司法体系奉行证据为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通过监控、聊天记录、酒店出入轨迹、伤情鉴定等交叉核验,让谎言无处遁形。像之前有内地女子捏造被强奸报案,最后证据败露因诬告罪被拘捕。按澳门《刑法典》,刻意捏造强奸检举他人,最高可判三年监禁;若导致男子被拘,刑期1至8年,还会留案底。
而且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澳门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值得借鉴。或许让澳门审理此类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不过不同地区司法体系有差异,全面实施还需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