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西式法统,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实现了科技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正走在快车道上,之前文章提到了文艺界、公益慈善也要跟得上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文艺界不能掉队中国式现代化之慈善事业LV和茉莉奶白的官司,现在又引出一个问题,法律领域,也要有中国方案,已经到了抛弃西方殖民者设定的西式法统的时候了。当一套法律体系可以理直气壮地支持外国资本垄断源于中国的公共文化符号时,这套法律体系本身有没有问题?一、现行法律体系的殖民基因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于西方工业革命和全球殖民扩张时期。它的底层逻辑是“谁先抢注、谁先砸钱打响,这符号就归谁”。它不关心人类学上的文化起源,只关心商业上的“来源识别”。它保护的不是“文化”,而是“资本投入”。这套规则的本质,是西方工业资本为划定全球市场领地而铸造的一把剑。在一个由西方主导了上百年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里,一个中国茶饮品牌想要用老祖宗留下的“四叶纹”去挑战LV,无异于拿着中式冷兵器去对抗现代专利法。一个源于公共领域的符号,只要被资本长期使用、大量投入,就可以通过所谓“获得显著性”被“私有化”。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谁创造了这个符号”,而是“谁有钱把这个符号打响”。LV把一个源自唐代宝相花的公共符号,通过百年广告投入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法律不仅认可,还给了它一把“跨类保护”的尚方宝剑。这是用资本优势把公共文化资源圈成私产。这套逻辑在中国大地上畅通无阻,恰恰因为我们用的是别人制定的规则。这套规则,本质上就是殖民时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延续。它不关心哪个民族创造了什么文化,只关心资本在哪个符号上砸了多少钱。在这个逻辑下,中华文明五千年积累的文化符号,只要是外国资本率先注册、率先砸钱打响,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被“私有化”,回过头来禁止中国人使用。二、商标“圈地运动”:资本垄断与投机倒把这套西方殖民时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大地上催生了两个触目惊心的现象。
正如有网友在我文章中评论的:“各行各业的各种资质认证范围,如果没有相关行业/产品在事实上的生产/经营业绩时,都是不能包含进去的。商标注册品类也应类似,如果能给予没有经营业绩的品类,这个注册中一定是存在问题的。”这位网友一语道破了问题的核心。商标注册制度与资质认证的逻辑本应相同——没有实际经营,就不应拥有权利。然而在现行“注册主义”优先的框架下,这恰恰成了常态。这就是我说的,目前的法系,是西方殖民主义制定的,允许搞商标“圈地运动”。这就导致了两个现象。现象一:大型国际资本垄断性地占有资源国际资本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进行“防御性”全类注册,将公共资源“私有化”。以LV为例,它自1985年起在中国注册“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并完成了覆盖全部45个类别的商标布局。这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圈占。一个卖箱包的奢侈品牌,把餐饮、食品、饮料、日用器具、文具、服装所有类目的商标全部注册了一遍,这不是正常的商业需求,而是战略性的垄断式占地。它以此为基础,对任何可能“撞上”的本土中小商家发起维权诉讼。资本不需要在餐饮行业开过一家店,不需要生产过一杯奶茶,不需要服务过任何一个顾客,就可以通过预先注册,把整个行业的商标资源握在手中。然后,拿着这张“圈地许可证”,对每一个后来者进行狙击。现象二:投机分子疯狂注册商标,投机倒卖另一批人看到了同样的制度漏洞。他们像当年抢注域名一样,疯狂注册各类商标,囤积居奇,待价而沽。这些人被称为“商标蟑螂”或“商标投机客”。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官方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达24.9万件;2024年上半年,这一数字为20.5万件。有人被举报以亲属名义非法囤积100多件商标,有公司恶意抢注商标后提起侵权之诉企图勒索,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并处以罚款。这不是创新,这是寄生。这不是商业,这是投机。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注册主义”优先的殖民时代法统之上。它把本应服务于真实经营的商标制度,变成了一场不需要任何生产、不需要任何创造、只需要抢先一步填写表格的“抢凳子”游戏。谁抢得快,谁就赢;谁有钱请律师,谁就守得住地盘。三、法律必须回答“为了谁”这一系列乱象指向同一个根源:西式法统下,“注册主义”优先于“使用主义”,资本权利优先于人民权利。为什么一套法律体系可以允许一个没有任何餐饮经营业绩的外国品牌,把全部餐饮品类的商标都注册一遍?为什么可以允许投机者注册数百个商标却没有开过一家店?为什么可以允许外国资本拿着源于中国的公共符号反过来起诉中国企业?因为这套法律体系的底层逻辑,不是为了服务于中国人民,不是为了保护中国文化,不是为了激励真实创造——而是为了服务于资本的圈占逻辑。中国已经实现了科技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正走在快车道上。文艺界要跟得上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领域更要有中国方案。已经到了抛弃西方殖民者设定的西式法统的时候了。什么是“中国方案”?不是照抄西方,不是跟在后面修修补补,而是从根本上回答一个问题:法律到底服务于谁?立法者要考虑的根本问题:一个民族的文化标签,是否允许国际私人资本据为己有?法律是人定的。人定的法律就可以被人修改。中国的法律,必须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立足于人民大众,而不是立足于资本逻辑。四、如何建立立足中国文化的现代法律体系建立立足中国文化的现代法律体系,不是闭关锁国,不是拒绝交流,而是在继承自身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创建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价值、保护中国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第一,确立“文化主权”原则任何源于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符号、图案、元素,其文化主权归中华民族集体所有。私人资本可以使用,但不可以“独占”或“垄断”。传统文化符号不是可以被明码标价的商品,它们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和精神标识。LV可以继续用四叶花做产品图案,但它不能通过商标法把这个符号变成“禁止中国人使用”的私产。第二,重塑商标法的“显著性”标准“获得显著性”不能成为将公共文化符号私有化的合法路径。即便资本投入再多,也不能将一个民族共有的文化印记变成自己的独享商标。公共的就是公共的,资本砸再多钱也不能把它变成私有的。立法应明确规定,若注册商标包含公共文化元素,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受到相应限制。第三,确立“使用在先”优先于“注册在先”回归商标法的本意。没有真实经营业绩和经营意图的注册,不应获得法律保护。商标权应当建立在真实使用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抢先填表的基础上。那些没有开过一家店、没有生产过一件产品的“全类注册”,应当被宣告无效。那些囤积上百个商标却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的投机者,应当被剥夺其非法占有的权利。第四,建立“文化溯源”抗辩权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从而免于被认定为侵权。立法应明确规定,若注册商标包含公共元素,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受到相应限制。法院在裁判时,不仅应考虑“商标近似”,更应考虑“文化来源”作为重要的背景事实,影响对“主观恶意”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第五,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立法智慧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法律智慧。我们的古人讲“德主刑辅”“民为本”“和为贵”,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规则,它承载着道德伦理、民间习俗和社会共识。在传统中国,“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律始终与民心民情相互呼应。而现行移植而来的西方法统,恰恰切断了这种“法律与民心”的联系。在LV诉茉莉奶白案中,法律条文精密运转,结果却与人民的朴素正义感严重撕裂。老百姓觉得不公平,法学家却告诉你“法律就是这样的”。这种割裂本身,就是法律体系水土不服的表现。第六,把法律还给人民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仅仅服务于资本逻辑和商业效率,更要回应人民的正义诉求。当法律的结论与人民的朴素正义感发生撕裂时,我们首先要反思的,是法律本身。法律工作者不能总用“法条就是这样规定的”来搪塞人民,而要追问“法条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它规定得对不对”。五、改变,从今天开始建立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立足于人民大众的现代化法律体系,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立法者的远见,需要法学界的担当,需要全社会的觉醒。写文章的时候,查到个好消息,改变已经开始。2026年6月26日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其核心目标就是让商标制度从“重注册、轻使用”回归到“激励真实经营和价值创造”的初衷。新法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将不予注册,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闲置商标,对恶意申请可处以罚款。这说明我们的立法者已经意识到,旧有的西式法统必须被修正。但这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的不是在西方法统内部修修补补,而是从根本上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哲学——一套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立足于人民大众的法律哲学。这条路上,我们需要在每一个可能的国际场合、每一次司法实践中,把“文化溯源”这个武器磨得更锋利。当有一天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修订时,我们要能拿出系统性的中国方案,而不是仅仅在个案中愤怒。我们要利用“一带一路”、金砖等平台,联合印度、埃及、希腊等同样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下,共同推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新规则的制定。中国的法学界,真的应该认真思考如何保护民族文化元素不被国际资本垄断了。这条路很漫长,它需要的不只是法律修改,更是全球文化话语权的重新分配。但方向必须明确:中国法律,必须服务于中国人,服务于华夏文明,服务于人民大众。在那之前,我们至少要看清一个事实:一套让外国资本拿着源于中国的公共符号、反过来收割中国民族企业的法律体系,无论被包装得多“国际化”、多“现代化”,本质上都是一种文化殖民的延续。是时候终结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