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新疆裕民县,男子哄着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直接住到女子家里同居。蹭吃蹭住不说,还偷女子的金戒指,卖了6000元,大言不惭:同居了财产就不分彼此!但女子发现戒指没了,他又不敢承认是自己偷的,直到女子报警才知道引狼入室了。最终,男子被判盗窃罪,单处罚金7000元。
2025年3月,裕民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张某到案。面对警方掌握的线索,张某如实交代了拿走并出售黄金戒指的经过。张某当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到通知后主动前往办案机关,法院后来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事情发生在2025年初。
刘某因事离开住所约一个月,张某独自在刘某房屋内居住。其间,张某得知母亲生病,因手头缺钱,从刘某的首饰盒中取走一枚黄金戒指,后将戒指出售,获得6000余元。戒指属于刘某个人所有,刘某既未同意张某拿走,也未授权张某处分。
刘某回家后发现黄金戒指不见,随即询问张某。张某没有承认,而是否认拿走戒指。刘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后,戒指去向被查明,发生在恋人之间的财物问题由此进入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2026年4月,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张某提出,双方已经同居,张某误以为家中财产不再严格区分,因此擅自出售刘某的戒指。
共同生活不会自动改变财产所有权,更不代表可以处置对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发生财产分割争议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各自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继承或者受赠财产等,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形成的财产,才需结合出资比例和双方贡献处理。刘某的黄金戒指并未因同居变成张某可以处分的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刘某允许取走并出售戒指,涉案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某把售卖所得用于母亲治疗,只能说明事发背景,不能消除违法性。医疗费用应通过借款、求助或其他合法方式筹集,不能擅自拿伴侣的个人财物解决困难。
量刑时,法院考虑了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赔偿刘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裕民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已经生效。恋爱不等于婚姻,同居也不等于财产共有。即便双方共同生活,个人财物仍受法律保护。
任何一方使用或处置另一方财产,都应事先取得明确同意。隐瞒拿取、擅自出售、事后否认,一旦符合盗窃罪构成条件,就不能用感情关系解释,更不能把同居当作免除责任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