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称与男友发生关系时,男友未做安全措施导致自己怀孕。可男友并不想要孩子,也不想结婚,便通过殴打逼迫自己引产。
引产之后,女子将男友起诉至法院索赔3.8万余元。不曾想,法院审理时,两人均称双方仍系情侣关系,女子又怀孕了,两人正准备结婚。法院这样判!
案子进入庭审后,最让法官意外的不是赔多少钱,而是安某和田某的关系。
安某坐在原告席上,坚持说田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田某坐在另一边,不否认胎儿与自己有关,也承认安某确实做过引产手术,但田某不同意安某提出的3.8万余元。
法官问双方现在是什么关系时,安某和田某都说,两人还是情侣。更让旁人没想到的是,安某又怀孕了,双方还说准备近期结婚。
这句话一出来,案子就不再只是简单的男女分手索赔。安某既要追究前一次引产造成的损失,又没有与田某彻底切断关系。田某则一边否认逼迫,一边说已经支付过相关费用。
2023年,安某与田某恋爱期间发生关系,田某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安某怀孕后,原本以为田某会和自己一起面对,但田某并不想结婚,也不想要孩子。安某称,在这段时间里,田某还多次拳打脚踢,安某身心受到伤害,只能到医院引产。
2023年8月,安某怀孕17周时做了引产手术。手术之后,安某觉得身体受了罪,工作和生活也受到影响,于是把田某诉至法院。
田某的说法不同。田某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也承认安某引产,但田某表示,双方是商量后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殴打逼迫。田某还说,已经通过转账支付8200元,又给过900元现金,合计9000元,这些钱就是为了处理引产产生的费用。
安某不同意。安某拿出欠条,说田某曾欠自己11000元,8200元不是赔偿,而是还款。田某也拿出支付记录,说欠款和赔偿不是一回事,自己还款时另有备注,8200元应当算作赔偿。
类似的事情,北京海淀法院曾审过一件。2020年4月,北京政法网披露过一个案例,王女士与李先生通过网络相识约两年,后来相约到酒店见面,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怀孕,联系李先生共同处理。李先生态度冷淡,王女士最终终止妊娠,并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和40余万元赔偿。
海淀法院没有把恋爱中的失望和男方冷淡都算成高额精神损害,而是重点看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这些直接损失。最后,法院判李先生赔偿王女士2万元,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获得支持。
这个案例和安某案有相通之处。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时,对怀孕风险应当有基本判断。男方不采取措施有责任,女方同意发生关系,也不能把全部后果推给男方。法院通常不会只看谁更委屈,而是看证据能证明什么。
还有一件福州晚报在2022年3月报道的案例。2020年,陆某与美美恋爱同居。2021年2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021年3月,美美发现怀孕,要求陆某结婚。
陆某认为感情基础已经不稳,不愿为了孩子仓促登记。2021年4月,陆某陪美美去医院引产,美美后来要求陆某承担手术费、住院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件里,律师解析提到,男方不愿结婚本身不能直接认定为侵权,因为结婚必须出于自愿。但引产确实会对女性身体造成影响,所以费用不能完全让女方独自承担。
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强迫男方结婚,但会根据实际损失和双方责任,判断男方是否需要分担。
回到安某和田某这起案子,关键就落在两点上。安某说田某殴打逼迫,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田某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安某引产。田某说已经付钱,法院则要判断8200元究竟是赔偿款,还是借款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安某怀孕并引产,侵犯了安某健康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安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预见未采取避孕措施可能导致怀孕,因此安某不能把损失全部转嫁给田某。
法院核算后,认定安某因引产产生的合理损失为12467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比例,田某应承担6233.5元。至于安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没有支持。
可田某此前已经向安某转账8200元。法院认为,安某主张这笔钱是还借款,证据不足。双方如果真有借贷纠纷,可以另案解决,不能在本案中直接否定8200元的赔偿性质。
最后,因田某已支付金额超过法院认定应赔金额,法院驳回安某全部诉讼请求。
信源:红星新闻《情侣未避孕致女方引产索赔 3.8 万,开庭二人仍恋爱且女方再怀孕,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