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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的侵权作品书面通知后,应该如何处理?

问:著作权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作品(由平台注册用户上传)涉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其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

问:著作权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作品(由平台注册用户上传)涉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其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著作权人的通知书包含了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1)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注册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平台注册用户的不侵权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著作权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著作权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著作权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