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饲料销售员外派出差,早上7点跟刚下夜班的女性朋友吃饭喝酒,完事回出租屋发生关系,下午2点女方醒来,发现人已经凉了。家属转头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外派期间全天都应该算工作时间”。人社局驳了,家属不服,一审二审再审,一路打到福建省高院。高院一锤定音:与履职无关,不构成工伤。
这判决一出,无数打工人第一反应是“这也想算工伤”?但骂完之后细想——家属的索赔逻辑,还真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家属的理由有三层:
第一,合同签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不固定。
第二,饲料销售得随时处理客户,上午可能在走访,下午可能在回消息。
第三,事发前一天晚上,死者还在工作群里汇报次日计划:继续走访养殖户。
家属的逻辑链条是:既然出差期间随时可能被工作打扰,那从踏出家门那一刻起,整个出差期间都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你公司让我去外地跑市场,我就算24小时在工作。我24小时在工作,那我在出租屋里猝死,就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法院的逻辑更简单:出差≠24小时全算上班。
法律给你划了三个硬杠杠:
第一杠:工作时间,不是“人在外地”就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白纸黑字写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时间是时间,岗位是岗位。人在外地是“工作地点”没错,但“工作地点”不等于“每分每秒都在工作”。
第二杠:事发时在干嘛?跟工作沾边吗? 警方询问笔录写得清清楚楚:早上7点,女方主动约吃饭喝酒,然后回出租屋发生关系,下午2点被发现死亡。
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环节跟“卖饲料、跑客户、谈订单”沾边。喝酒是私人行为,发生关系是私人行为,睡觉也是私人行为。 你在私人行为里猝死,凭什么让公司买单?
第三杠:销售岗位灵活,不等于“想怎么算就怎么算”。 家属反复强调“销售时间不固定”,但法院一句话堵死:“出差期间”确实特殊,但不等于全天候覆盖所有活动。
你睡觉、吃饭、逛街、约会,这些纯属个人生活,跟工作没关系。不能因为“人在外地”就全算进去。
更关键的是,警方后来出了补充说明:死者当天上午根本没有外出拜访客户。家属口中“外出拜访客户、因身体不适返回宿舍”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家属一审二审再审,打到福建省高院,最终被驳回。高院裁定的核心一句话:“陈某死亡前的行为显然与履职无关。”。
别以为人在外地,公司就得为你的每一分钟买单。 出差确实有特殊性,但这不代表你24小时都在“工作状态”。你喝酒、睡觉、搞私事,哪怕人在外地,依然是私人行为。
想认定工伤,你得证明那一刻你确实在“履行工作职责”。 否则,法律不认,法院不认,再审也不认。
老陈的悲剧让人唏嘘,但家属这波索赔逻辑——外派期间全天算工作时间,私事猝死也算工伤——实在是把“工伤认定”当成了“万能保险箱”。
人在外地≠24小时上班,私人行为≠工作行为。法律不会因为你人在外地,就把所有猝死都算工伤。
这案子能打到高院,不是因为家属有理,是因为他们不肯接受现实——而现实是,法院的三条红线,比任何“辛苦”都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