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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带着自己的小狗去上舞蹈课,机构答应的好好的,一定会帮忙看护好小狗,

浙江杭州,女子带着自己的小狗去上舞蹈课,机构答应的好好的,一定会帮忙看护好小狗,谁知道女子上课期间,小狗离奇离世。要知道这个小狗是女子的精神寄托,就跟家人一样了,她伤心不已,调监控发现,小狗有一段时间被机构人员带走,离奇失踪回来后就开始大喘气,送医不治而亡。女子想要跟舞蹈机构好好讲道理,也不要赔偿多少钱,她就想知道工作人员带它去做什么了。

但是工作人员却表示,就是小狗自己离开的门店,他们也不确定小狗发生了什么。

(小强热线6月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潘女士来到杭州的一家舞蹈机构学跳舞,当时报名费是4000元。

报名的时候,机构人员表示,跳舞期间,如果无法照顾宠物,他们这边也是可以提供一项附加服务——帮助学员照看宠物。

因为当时潘女士手上抱着一只博美小狗,工作人员看到了,就借机这样说。但是既然有这样的服务,那自己也省心多了。

潘女士立刻就报名,每天都会过来学跳舞。

这只博美犬,3岁半,对潘女士的依赖比较大,潘女士进去跳舞的时候,千叮咛万嘱咐,让工作人员给它放在座位上就行,不要让它下来。

另外,潘女士也表示:都不用去遛它,让它一个人安静的坐着,也不要喂,不要让小孩接触它防止被咬。

随后潘女士就进去上课了,第一节上完了,到第二节,刚上了20分钟,机构人员说:小狗不大好了。

潘女士要吓死了,立刻去查看小狗的情况,询问这是怎么回事,工作人员也答不上来。

当时小狗就是在不断的喘气,而且工作人员表示,它已经喘了30分钟了。

随后,潘女士立刻带着小狗去医院,但是刚到医院没多久,小狗就离世了。宠物医院也开具出诊断证明:呼吸急促、张口呼吸,胃胀气,轻微肺水肿。

潘女士立刻就报了警,要求调取监控,发现工作人员没有将小狗放在座位上,而是一直带着效小狗溜达。

还有一段监控是盲区,小狗遛进去了,但是看不到具体的画面。

潘女士想要了解,进入盲区到底发生什么了,但是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核查,小狗就是自己离开门店的,并非门店的原因造成它的离世。

经过一番协商,潘女士表示:现在就是想要道歉,需要他们给个解释,小狗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赔偿并非目前的主要诉求。

但是门店坚称,这件事确实跟他们没关系,现在不回应、也拒绝沟通,直接就走法律途径。

“说不明白,她的小狗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又不是在这里没的。”现在机构的负责人态度非常强硬。

如今,潘女士也准备上诉,需要准备4个要件。

第一、机构有侵权的行为;
第二、机构具备侵权的故意;
第三、侵权行为跟效果离世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准备好购买小狗的记录。

很明显的一件事就是,机构为了让潘女士报名交钱,也确实提出会照顾小狗,如今小狗离世,机构或多或少需要承担责任,这个是肯定的。

《民典法》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恪守合同约定。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附赠的协助照料义务。

当初潘女士在准备报名学习跳舞的时候,机构提出服务合同的附随承诺,承诺会把附赠项目写进合同,就是帮助代管宠物,这块可以作为报名优惠。

虽然说照顾效果并非单独收费的项目,但是既然舞蹈机构答应写进合同、作为附赠义务、无偿包管,那么法律关系就成立。

就是说,女子将小狗交付给机构,机构就需要实际来照顾、看管,保管的合同也就正式成立生效了。

《民典法》第577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谁知道,工作人员并没有遵循潘女士的交代。潘女士让把小狗放在座位上,不要去遛。

但是工作人员却开始遛狗,最后导致小狗脱离管控走失并且离世,属于保管严重失职,构成重大过失。

因此,作为小狗的权利人潘女士,完全可以主张财物损失赔偿,并且要求机构道歉。

没想到,机构人员竟然会说:“她的狗跟我们有什么关系。”现在狗出事了,就忘记当初让人家报名时的初衷了?这句话不仅构成侵权,更展示出机构服务意识的短板。

欢迎大家来讨论。

信源:小强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