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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位单亲妈妈把价值10多万块钱,60多克黄金放到废旧的烧水壶里,被15

河南郑州,一位单亲妈妈把价值10多万块钱,60多克黄金放到废旧的烧水壶里,被15岁女儿卖到了废品收回站。四五天之后,她才想起来黄金不见了。马上去废品回收站去找。单亲妈妈赌咒发誓,废品回收站老板就是不承认见过黄金,还说当天监控坏了,旧水壶早就被她卖到了下一家。

河南郑州的韦女士是一个带着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跟别人合租在一起。

韦女士有攒钱的习惯,她喜欢把攒的钱凑在一起买黄金。截止现在她已经攒了大大小小的金镯子,金戒指,金耳环、小金佛等60多克黄金,价值10多万元,就放在家里一把不用的烧水壶里。

今年5月17号,韦女士15岁的女儿跟往常一样,把家里攒的纸盒水瓶一起拿了,准备送到回收站去卖了换点钱贴补家用。

走的时候,正好看到角落里的那一把废旧的烧水壶,顺手就拿起来,给废品一起送到了回收站。

当时,韦女士正在忙,她只是看了一眼大女儿拿的那个旧水壶,一时没想起来里面有黄金,旧水壶就这么卖到了回收站。

事发四五天后,韦女士突然想起来,自己60多克,价值10万多块钱,攒了半辈子的黄金不见了。

于是马上到回收站去找,结果老板说压根就没有看见她的黄金,也不知道她把黄金放在旧水壶里。

韦女士又急又气,就跟老板争执起来。韦女士认为,废品回收站收过来的每一样东西他们都会打开看,不可能不打开旧水壶,他一定是见过了。

回收站老板说他一天收上千件废品,他只看表面,看过就堆在一旁等着下家来收,没有时间挨个打开。

两人争执不下,闹到了派出所。老板当着民警和韦女士的面就给下家打了电话,下家说收走当天就把旧水壶压块了,找不着了。

韦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回收站拿了黄金,但60多克黄金是他们娘仨的全部身家,回家后,韦女士又心疼又生气,气自己这么大的事怎么就忘记了,也气女儿怎么就那么巧拿了那把壶?

一急之下把女儿打了一顿,自己也吃不下睡不着,调解员来的时候她已经瘦了四五斤,面容憔悴。

不甘心的韦女士在调解员的陪同下再次来到回收站,再次和老板争论起来。

见到调解员,回收站老板娘相当激动,她当着调解员的面就开始质问韦女士,60多克黄金放在壶里,都半壶了,你就没听见响动?韦女士说自己是放在首饰盒里的,晃的时候没有动静。

老板娘又说,假如韦女士当天过来找的话,看见壶直接拿走就好了,现在已经过了这么多天,又过来问他要,早就送到下家压块了,他们没办法找。

但是韦女士坚持称,每一个收过来的废品他们都会打开看,不可能不打开旧水壶,要求调当天的一个监控,还赌咒发誓自己没有说谎。

老板却坚持称自己确实没有打开,就是从外面看了一下,人家来收就带走了,自己没有见过韦女士的黄金。

调解员见双方都情绪激动,没有办法调解沟通,就打电话给了民警,民警称,回收站老板有义务帮韦女士找,他家没有监控,就让他带韦女士去下一家找。

目前民警已经介入调查。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韦女士只是卖的旧水壶被,对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回收站老板明知或者应知水壶里有黄金,却不归还,就构成了“无权占有”。

黄金属于“遗失物”,老板作为拾得人(或实际占有人),负有法定的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构成不当得利,韦女士有权要求返还。

韦女士把全部身家价值10万多元的60多克黄金藏在旧水壶里,女儿卖废品时她“看了一眼”没想起来,属于对自己的贵重物品保管不善,是黄金丢失的重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警要求回收站老板帮韦女士找,带她去下一家查监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老板把水壶卖给下家时,如果应当知道里面可能有贵重物品却没有检查,就可能构成“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丢失的60多克黄金,到底谁该负责任?

家人们怎么看?

信源:小莉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