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参与了众乐乐的多人活动,被办案人员抓回去立案调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期间,他又忍不住,再次进入一家洗浴中心,在浴室里观摩且参与了众乐乐的活动。死性不改的他,这次又被抓了个正着。这个男的先被处以了10日的行政拘留,还把之前的缓刑撤销,直接就收了监。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男子吴某,大专文化水平,文化程度不低,但是脑子里成天就是想着不大干净的事情。
有一天,他的朋友邀请他,去按摩店里参加一场多人活动。众乐乐的那种,没想到,直接被蹲守的办案人员给抓了个正着。
要知道,这个事情可不小,直接就判定构成聚 乱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其实,说是缓刑,只要你表现良好,一般都没啥事的,可能之前的处罚也就不再执行了,挺好的一个机会。
但是吴某没有抓住,甚至还再次故意犯罪。
就是因为吴某死性不改,有一天晚上,吴某又跑到了一家洗浴中心,里面有一个“浴室”,据说开设了另类的活动。
其实还是一样的套路,还是多人的那种类型。
吴某就去观摩了,后来甚至还参与其中。
因为这家洗浴中心,并不正规,无巧不巧,这一天又被办案人员给盯上了,他们又开始蹲守,准备随时行动了去收网。
这下可悲催了,吴某还在忙活着呢,就被办案人员给抓了个现行。
因为这一次吴某的行为较轻,也达不到立案的标准,办案人员按照治安违法规定对吴某进行了处罚。
依法处以吴某为期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罚款500元。
但是在做记录的时候,发现吴某的行为,可不是第一次犯案了,就是累犯,而且还处在矫正期间做了违法事情,这个就有些过分了。
所以说,相关部门就没有惯着吴某,随后就把吴某的行为,向上作了汇报。
判定部门介入审核之后,对于吴某的行为也是非常不理解,认为吴某根本毫无悔过之意,决定撤销对于吴某的缓刑处理。
最后裁定:吴某在接受矫正的期间,再次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还被相关部门处以了行政拘留处罚。其情节比较严重,应该撤销缓刑,立刻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
要知道,当初判刑的时候,也是给了吴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他却没有把握住,这个就太令人唏嘘了。
这就叫,屡教不改,还是得法律来纠正,端正自己的言行,才能走上正轨。
当然,这个案件也在警示一些被判缓刑的人,考验期,就是法律给机会,一定要遵纪守法,认真悔改,如此才可以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哦!
在判刑了之后,如果判定了缓刑,真的是法律再给一次机会吗?
《刑法》第76条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违法犯罪分析,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行为表现良好,缓刑考验期满,原来判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还会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判定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其不存在其他的罪行且没有判决的,应该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律条例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据此可知,缓刑并不是无罪释放,仍然属于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只不过在一定期限内,不执行所判定的刑罚,而是给机会进行社区矫正。
这就是法律给罪犯的一次契机,是给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罪犯改过自新的一次机会。只要自己诚心悔过,一切都存在可能性。
可惜的是,吴某并没有抓住机会。
他还是没忍住,对这样的行为,似乎就是很沉迷,这不,再次犯事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出3个 人以上的 “活动”,对于首要的分子,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吴某第一个罪行,就是因此获罪)。
因为这一次吴某就是个普通的参与者,所以给与了行政拘留处罚。
只不过结合之前的记录,吴某这次就是踩着法律的底线“狂舞”,这次就不能怪法律“明正典刑”了。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