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静,一对小夫妻结婚三天,因为家务事和钱财管理没有达成共识,新娘就擅自回娘家不再出现,男方觉得既然婚姻有名无实,那就不要过了,把结婚时给的15万彩礼,以及玉镯,金饰,手机等物品归还,但是遭到了女方的拒绝,这婚礼也办了,怎么可能你说退回就退回,男方无奈,只能到当地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这起婚姻闹剧,说出来都让人觉得离谱。
小两口刚领完证办完婚礼,满打满算才过了三天,日子还没正式步入正轨,就因为谁做家务、家里钱谁管这点事谈崩了。
新娘半点缓和的余地都没留,直接收拾东西回了娘家,之后不管男方怎么联系都不肯回来,明摆着就是不想再过下去了。
男方这边也是实在没办法,刚结婚就摊上这种事,说出去都觉得憋屈。
既然女方摆明了不想好好过日子,强扭的瓜也不甜,他也同意离婚。
但是有个前提:之前给的15万彩礼,还有结婚前买的玉镯、全套金饰、给女方买的新手机这些贵重物品,必须全部退回来。
毕竟这些钱都是家里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有的还是找亲戚借的,婚礼办了但日子一天没正经过,总不能人财两空吧。
可女方那边态度比男方还硬,张口就说婚礼都办了,亲戚朋友都知道两人结婚了,现在男方说离婚就离婚,自己名声都受损了,哪有把彩礼退回去的道理?
说什么都不肯退钱,两边来回掰扯了好几次,始终谈不拢,男方实在没辙,只能找到当地综治中心,请工作人员帮忙协调。
综治中心的人把两边情况都摸清楚之后,先给女方讲了法律上的规定:像这种登记结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是有权要求返还彩礼的,真闹到法院,女方大概率也得退。
另一方面也劝男方,毕竟两家办婚礼都花了不少钱,女方也确实有名声上的损失,没必要揪着全额彩礼不放,各退一步也好聚好散。
来回调解了好几次,两边终于达成了共识:女方退还男方10万彩礼,玉镯、金饰、手机这些当初男方买的贵重物品也全部原物退回,两边当场签了调解书,和平办理了离婚手续,这场没开头就结束的婚姻总算落了个干净。
其实现在类似的事真不少,有些年轻人结婚全凭一时冲动,对婚姻半点责任意识都没有,一点小事就能说散就散,最后扯皮的还是钱的事。
当然也不是说彩礼就该全额退,毕竟结婚是两个人的事,真要是过不下去了,也得讲个公平公道,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既然日子没一起过,占着别人的血汗钱也没道理,好聚好散比什么都强。
要是都抱着“结婚了彩礼就是我的”这种想法,最后闹到撕破脸,反倒更难看。
这件事里俩年轻人都挺糊涂的,结婚这么大的事,婚前连家务怎么分、钱谁管这种最基本的问题都没聊明白,脑子一热就把证领了酒办了,到头来折腾两家老人跟着上火,钱花了不少,面子也没少丢,属实是得不偿失。
很多人总觉得谈钱伤感情,可婚姻本来就离不开柴米油盐,婚前把这些现实问题摊开说透,反倒比婚后一地鸡毛再闹离婚强得多。
女方觉得自己结了婚又离婚名声受损失,这点确实是实情,但反过来想,男方家攒了半辈子的钱,一天日子没过上就打水漂,换谁心里都过不去。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能只想着自己占便宜,多站在对方角度想想,很多矛盾本来都能避免。
还有不少人对彩礼有个误区,觉得只要领了证彩礼就妥妥归女方了,其实真不是这么回事,法律对彩礼返还早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次案件中,二人虽领证办婚礼,但仅共同生活三天、并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完全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所以女方主张“结婚了彩礼就不退”没有法律依据,调解中女方退还部分彩礼及贵重物品的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双方的实际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