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男人丢脸丢到家了,”北京,一男子和朋友用餐时,酒喝多了,一下子找不到洗手间就想在停车场的角落方便一下,结果被管理员发现了,不允许男子随便方便,这激怒了男子,两个人吵起来,男子飞起一脚想踢管理员,管理员有准备完美地避开了,结果男人一脚落空,造成粉碎性骨折,他觉得自己骨折都是管理员的多管闲事造成的,就把管理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这起事说出来都能让人笑半天,完全是活生生的“偷鸡不成蚀把米”样板。
男子当天跟朋友聚餐喝了不少酒,散场之后晕晕乎乎走到停车场,酒劲上来憋得慌,找了半天没找着洗手间,脑子一热就想往停车场角落凑,打算就地解决。
他自己觉得没多大事,反正停车场人少,没人看见就行,可这一幕恰好被巡逻的管理员撞见了。
停车场是公共区域,哪能任由人随地大小便,管理员当然得上前制止。
本来好言好语提醒一句,换个清醒的人说句不好意思、赶紧找厕所也就过去了。
可这男子酒劲上头,觉得管理员是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当场就翻了脸,站在停车场里跟管理员吵了起来。
他越吵越气,觉得自己丢了面子,脑子一热就动起了手,抬起脚朝着管理员就踹了过去。
谁知道管理员天天在停车场巡逻,反应快得很,看见他抬腿就往旁边侧身躲了一下,这一脚直接踹了个空。
男子本来就喝得站不稳,整个人的重量都压在踢出去的那条腿上,这下失了平衡,“哐当”一声就重重摔在了地上,当时就疼得站不起来。
朋友赶紧把他送到医院,一查居然是粉碎性骨折,前前后后治病花了好几万。
这下男子更气了,躺在床上越想越觉得自己倒霉,居然把所有责任都怪到了管理员头上,觉得要不是管理员多管闲事拦着他,他也不会吵架,更不会摔成这样,索性直接把管理员告到了法院,张口就要对方赔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各种损失。
法院一查清楚来龙去脉,直接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道理再简单不过:首先是他自己先违反公序良俗在公共区域随地小便,又是他先动手打人,管理员躲避的行为完全是正常的自我保护,一点过错都没有,他自己站不稳摔了,凭什么让无辜的人买单?
这事儿真的是典型的“恶人先告状”,自己做错了事不反省,反倒觉得全世界都该围着自己转。
喝酒不是撒野的借口,你先冒犯了公共规则,还先动手欺负人,总不能要求别人站在原地乖乖让你打吧?
真要是法院判了管理员赔钱,那以后好人还怎么敢正常履职?
人什么时候都得拎清对错,别觉得自己占理就胡搅蛮缠,更别觉得“我受伤我有理”。
法律从来不会惯着不讲理的人,自己作出来的祸,最后只能自己兜着,这男子不光医药费得自己全掏,说出去都得被人笑上大半年,属实是面子里子全丢光了。
这件事最值得琢磨的,其实就是很多人常有的“歪理逻辑”:总觉得只要自己占了点“不方便”“喝多了”的由头,规则就能给自己让路,旁人就该顺着自己来。
你说随地小便不对?他说我喝多了憋不住;你说动手打人不对?他说我当时在气头上;最后自己摔了受伤了,更是把“我弱我有理”“我惨我占理”摆到台面上,半点不想回头看看这一连串事的根儿上是谁先犯的错。
其实我们身边这种人真不少,平时犯点小错总爱找借口,撒完泼吃了亏,第一反应不是反省自己,而是先找个别人的错处往里套,好像只要能赖上旁人,自己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可道理从来不是这么算的,公共场合的规则是给所有人定的,你自己先破坏规矩,就别怪人指出来。
你先动手欺负人,就没资格要求别人站着不动给你打。
要是但凡受点伤就能反过来讹人,那以后谁还敢正常管事儿?
保安看到有人违规不敢拦,路人看到有人闹事不敢劝,最后乱的还是大家的生活环境。
喝酒从来不是撒野的免死金牌,受伤也不是讹人的通行证,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句话,从来不分喝没喝酒、受没受伤。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男子主动实施殴打他人的危险行为,本身就将自己置于可能受伤的风险中,管理员躲避属于合理自保,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男子的受伤完全是自身行为导致。
因此男子不服第一审判决,再起诉被驳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不为错误行为买单”的核心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