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取灭亡!”2026年4月2日,河北秦皇岛一位72岁老人,在酒后不听劝阻坚持独自去澡堂泡澡,最终不幸身亡,家属随后将浴池经营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浴池承担2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25年1月,当时再过一个月就将年满73岁的赵某在酒后独自前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的一家洗浴中心,浴池工作人员见状立刻告知他,老年人酒后不能单独洗澡,如果非要洗浴,必须由家属陪同。 然而,赵某并不在意,坚持说自己一个人没问题,随后便进入浴池泡澡,没过多久,工作人员发现赵某已经倒在水池中,众人急忙将他拽到池沿上,但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赵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事情发生后,赵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认为浴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仔细梳理了各方责任,法院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年事已高、又在饮酒后进入高温环境的风险应该有清醒的判断,他不仅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还执意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泡澡,对自身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但另一方面,浴池经营者也并非毫无过错,法院指出,虽然浴池在营业场所张贴了警示标志,工作人员也口头告知赵某不能单独洗浴,但这些措施并不足以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浴池方面还应当安排人员以合理的频率进行巡查,以便及时发现顾客出现的意外情况。 本案中,浴池恰恰在这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赵某遇险,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浴池经营者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及其家属自身承担80%的责任,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2223元。 浴池经营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经营者辩称,从赵某正常状态到被发现异常,时间间隔仅有10分钟左右,而他们只是开在村庄里的一个小澡堂,案发时又正值春节忙碌时段,经营者事实上无法做到如此高频率的检查,经营者认为,一审判决过分加重了小规模浴池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法院重申,浴池依法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某本人饮酒后进入浴池,且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坚持独自泡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20%与80%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不少讨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浴池经营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安全保障义务绝非仅仅张贴几张警示标语就能完全履行,更需要通过及时巡查、主动提醒等实际行动来消除安全隐患。 从医学角度来看,酒后泡澡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健康风险,酒精本身就会扩张血管、加快心率,而热水刺激会进一步促使血管扩张,导致血压出现剧烈波动,脑部和心脏的供血可能因此不足。 对老年人来说,这种风险尤为突出,他们往往本身就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双重作用下,容易诱发心肌梗死、脑卒中等心血管意外,严重时甚至导致猝死。 这起案件最终尘埃落定,留给人们的警示却是沉重的,72岁的赵某或许只是想去澡堂泡个热水澡,像往常一样舒舒服服地洗个澡,但那一杯酒和一次固执的选择,最终让这个普通的冬日变成了一个家庭的至暗时刻。 澡堂经营者也没有想到,自己贴了警示牌、也口头劝过了,却仍然要为这起意外承担一笔不小的赔偿,法律既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提醒每一个人:为自己的生命负责,永远是最重要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