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对年轻男女经人介绍订婚后,男方通过媒人给女孩18.8万彩礼,给完钱后却遭到女孩分手,男方向女孩索要彩礼钱时,女孩说这18.8万不是彩礼,是共同创业基金。女孩还称自己从没同意以结婚为前提收钱。 老张看着人家儿子结婚了就着急,老催着自己儿子赶紧找一个对象。可皇上不急太监急,儿子根本没把老爹的话放在心上。 每次老张催,他就说:没合适的,有合适的不早结了,我也急,但这不是急的事。 老张知道儿子故意的,他觉得儿子现在不找将来年纪大了就不好找了,他一定会后悔的。 儿子年纪小不懂事,自己得有正事。于是他到处托媒人给儿子介绍。 还真有一个女孩各方面看起来都非常可心,老张把儿子叫来,要他们见上一面。 儿子同意了,不过他只是想应付一下老爸。 没想到见了面,老张的儿子还真看上了这个姑娘。 这个姑娘长得很俊俏,一双水灵灵的大眼睛好像会说话,特别迷人。姑娘还很开朗,还很有才华,懂音乐,还会乐器。 他们俩一见如故,见面聊了很多。女孩看着对小张也挺满意。 就这样,俩人一直聊着,很快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老张见状后对儿子说:老爸的眼光不错吧!好好处儿子。 小张对爸爸会心一笑说:你等着拿娶儿媳的钱吧! 聊了一段时间后,老张觉得是时候聊聊孩子们的婚事了,于是找来媒人问一下。 媒人说这事好办,等他回去问问女孩的意思。 随后媒人告诉老张给转18万8,就当做彩礼吧 。 老张觉得儿子稀罕这姑娘,自己也觉得这门亲事不错。毫不犹豫的把钱给打了过去。 这准儿媳妇也很有正事,这个彩礼钱没花掉也没存起来。用来开了个乐器班,这么年纪轻轻就发展事业了,而且人家专业对口。 老张觉得现在家长都喜欢给孩子培养点兴趣爱好,办个乐器班真不错,应该很有前途。老张对这个儿媳妇真是越看越喜欢。 过了一段时间,乐器班办的越来越好了,这准儿媳也越来越忙了,跟儿子关系反而疏远了。 老张有点着急劝儿子赶紧结婚。当他们提起结婚时,女孩却说结婚了就要生孩子,影响事业,现在正是事业上升期,应以事业为先。 老张一家研究了之后说先把婚结了,婚后啥时候要孩子你们自己定。 没想到女孩还是不同意,她甚至提出了分手。这让老张一家措手不及。 之后,女孩依旧忙于事业,也很少和小张往来了。 老张一看,这门亲事这不要黄了嘛,那得把彩礼钱要回来。 当他们再次找到女孩,提起要回彩礼钱时,女孩却说:什么彩礼钱啊?自己也没收过彩礼呢! 老张他们说:咱们好聚好散,给你的18.8万你不能赖账啊! 女孩淡定的说:张叔啊,我啥时候说那是彩礼钱了,我只跟老师(就是那个媒人)说我想办个乐器班,老师说然你们出点钱这班就办成了。 我一直跟老师说可得说清楚了,你们拿钱的话算是我们一起合资。 老张一家傻眼了,什么合资啊?要是不在一起干嘛要跟你一起合伙开乐器班。 现在这个女孩把钱全投资在这个乐器班,哪有钱还给他们。 老张一家觉得很憋屈,这媳妇没娶成,还搭了这么多钱。 于是老张把这个女孩告了,要求返还彩礼。 经审理认为,老张只是与媒人沟通,就认为是给的彩礼钱,女孩从始至终从没提起过要结婚和要彩礼。所以驳回了老张返还18.8万彩礼的诉求。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为女孩本人从没提过要结婚和要彩礼,所以他人无权干涉她的婚姻自由。媒人的想法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 《合伙企业法》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现在老张家的钱属于投资合作,他们要想撤资,需要遵照以上法律条款。在不违协议约定的基础上与女孩协商。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