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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谁死谁就有理!”广西钦州,因天气炎热,一男子在朋友的提议下,来到水库游泳,

“不是谁死谁就有理!”广西钦州,因天气炎热,一男子在朋友的提议下,来到水库游泳,不曾想,刚下水不久,男子就突然溺水,朋友见状,立刻想办法施救,未果,男子最终还是溺亡了。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男子的溺水结果,应归咎于朋友的提议,及水库管理单位未保障男子的安全。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男子的朋友及水库管理单位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0000余元。 这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真实案件。何某和余某是一对要好的朋友。 去年6月份的一天,因天气炎热,两人相约骑车来到当地一处水库准备游泳解暑。 两人下水后,在水中嬉戏打闹,好不快活。 可有些时候,意外总会来得猝不及防。在两人游泳过程中,何某突然脚抽筋,遭遇溺水险情,当即在水面大声呼救。 余某见状,第一时间展开施救,拼尽全力尝试将好友救上岸,但受限于自身能力与水下复杂环境,最终施救未果。 何某在挣扎两分钟后,还是从水面上彻底沉了下去。 余某慌乱之余也拨打了报警急救电话,但当消防员将何某打捞上岸时,经医护人员确认,其已经身亡。 好好的人出门,回来却是一副冰冷的尸体,这样的打击让何某家人难以承受。 悲痛之下,家属将同行好友余某、水库管理单位一同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万余元。 何某的家属认为,去水库是余某最先提议的,还搭载何某前往,最终导致何某溺水;同时水库管理方也没有切实保障何某的人身安全,两方都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余某则有另一番说法,表示自己最初只是提议钓鱼,而并非主动邀约游泳,是何某主动提出要下水的;不仅如此,事发后,自己也全力对他进行施救过,救不成才又立刻报警,已经做了朋友能做的一切。 水库管理单位反驳道:水库库区属于公益水利场地,并不是经营性公共场所。 此外,全域也早已设置了禁止游泳的警示标牌,坚持常态化巡查履职,水库管理单位完全尽到了管理和提醒义务。 何某作为成年人,之所以溺亡,原因在于他本人无视警示擅自下水,最终酿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水库管理单位不应赔偿。 1、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公共场所。 本案中,案涉水库属于公益性水利设施,并不是是对外开放的营利场所,所以,对于水库管理方而言,仅负一般的保障义务。 从水库管理方的做法来看,水库管理单位已经在水库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尽到相应的义务。 对于何某的溺亡结果,再让其承担责任,无疑是强人所难。 2、至于朋友余某,即便事实上是他邀约何某去游泳,这也是朋友之间正常的情谊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而且,在何某溺水后,余某在能力范围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余某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何某本人应当为自己的溺亡结果负全责。 何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接受余某的邀约,他也应当知晓擅自下水库游泳可能面临的风险。 基于此,他仍然而为之,当然要为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据此,法院最终也驳回了何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虽然在情理上,我们同情家属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与心酸,但从法理上来讲,并非谁死谁就有理,法理从不偏袒悲情,承担责任与否只看过错。 作为成年人,明知水库禁止游泳,却依然选择冒险,酿下如此惨痛的后果,也只能由他自身承担,让人又能替他责怪谁呢? 对此,你怎么看?你身边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