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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法治从来都是“因人而立”,立法的初衷往往是基于国家立场(不自觉带有个体、家

人类的法治从来都是“因人而立”,立法的初衷往往是基于国家立场(不自觉带有个体、家族、阶级的私心),“国之法”与“王之法”的真正区别在于——对统治者、管理者本身,是否也严格执行。儒家的个体“圆熟”,就是要在立法时便通过“原则表述”“但书”等手段,“留有活口”,然后再“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中实现“等级差别”和“寻租空间”,甚至可以指鹿为马,“我审批过,假的也是真的;没经我审批,真的也是假的”。这样的事情,在近现代的“部门立法”中也常有发生。这就是个体的“圆熟”背弃了国家的“中庸”,也背弃了“横渠四句”等等所表述的儒家“价值观”。所以,对于“不良的儒生”,需要用法家的“技术执拗”来进行压制,正如李斯忌惮的“好同学”韩非,在《孤愤》的开篇就说——“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