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水弹枪被当“军火商”,羁押279天后获赔16万,可打官司就花40多万,当事人:“不想再折腾了”!
2020年下半年,当过保安、送过外卖的聂鹏立,在老家开了一家玩具店。当时水弹枪销路不错,逐渐成为他的主营产品。而正是这些卖给孩子的“玩具”,让他的人生彻底偏离轨道。
案发导火索,是甘肃武威一位买家李某明。他从聂鹏立处买了3支水弹枪,其中2支坏了,准备寄回维修。快递公司收件时发现问题报了警。
2023年3月8日,武威警方在聂鹏立处查获各类疑似枪支98支。经鉴定,其中10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且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被认定为“枪支”。三天后,聂鹏立和刘新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拘。
一同被卷入此案的,还有聂鹏立的妻子许某,以及许某某、赵某某、史某某、聂某某等5人,都曾在玩具店帮过忙。幸运的是,这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而聂鹏立和刘新,被整整羁押279天。
2023年12月28日,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聂鹏立“判三缓四”,刘新“判二缓三”。法院同时认为,两人售卖的是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主观上认为是仿真枪,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依据两高相关批复予以从宽处理。
但聂鹏立和刘新不服,提起上诉。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辩护词长达3.5万字。核心观点是:1.8J/cm²的枪支鉴定标准过于严苛,不应作为刑事办案依据;涉案水弹枪枪口比动能最高仅2.258J/cm²,远不足以致人伤亡,没有社会危害性;当事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公开交易水弹枪,与其他玩具无异,没有涉枪犯罪主观故意。
2025年3月25日,武威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凉州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25年10月30日撤回起诉。11月26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12月26日,凉州区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明确指出:侦查机关对“二人明知是枪支而予以出售的主观故意”再未获取新证据,且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法鉴定,故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
2025年12月30日,聂鹏立和刘新向凉州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各申请26.5万余元,其中包括按27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以及同等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他们的理由很实在:作为家庭顶梁柱,收入中断,全家背上沉重债务,法定赔偿甚至远不能覆盖实际开支。聂鹏立说,打这场官司,他和刘新前后花费已超40万元。
今年3月31日,凉州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两人各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另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6万余元。
法院驳回了两人“书面赔礼道歉、在全国媒体上消除影响”的请求,理由是未提交名誉受损的证明材料。但考虑到各被羁押279天,“属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情形”,酌情支持了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这个结果,聂鹏立表示接受。只是“接受”二字背后,是40多万元的沉没成本,是279天失去自由的日子,是三年无法正常生活的煎熬。
@法律有道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我国现行枪支鉴定标准。
根据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即认定为枪支。这是什么概念?据相关研究,乒乓球弹射的杀伤力约为2.2J/cm²,网球约为4.2J/cm²。换言之,一个能射穿气球的水弹枪,在法律上可能与真枪无异。
这个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认定。一个人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玩具”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枪支”,又怎能认定他有买卖枪支的故意?
这正是检方最终撤诉的关键理由:侦查机关未能获取聂鹏立、刘新“明知是枪支而予以出售”的新证据,涉案枪支是否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也无法鉴定。也就是说,连专业的侦查和鉴定机关都无法证明这两个玩具店老板“知道自己卖的是枪”,普通民众又如何能预料?
聂鹏立的遭遇并非孤例。2016年,广州小贩王国其因卖20支仿真枪,被羁押4年,一审被判10年,最终历经6年7审才获无罪认定,获赔43万元。
王国其当年的感叹,与聂鹏立如出一辙:“不想再折腾了,希望能尽快回归正常生活。”他拿到赔偿后,第一件事是给母亲和妻子检查身体,给儿子筹办婚事,还债。
聂鹏立如今也走到了这一步。三年过去,他只想回归正常生活。虽然16万的赔偿远不足以覆盖40多万的官司花费,虽然法院驳回了他的道歉请求,但他选择不再折腾。
聂鹏立的案子结束了,但关于1.8J/cm²标准的争议远未结束。
法律界普遍认为,1.8J/cm²的标准过于严苛,已超出普通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法定犯时代,刑法对公民生活的介入越来越深,但同时也要求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如果大多数人都觉得“这不合理”,那也许,需要反思的不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是标准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