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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说穿了,就是借由押人取供,利用被押者渴求自由的心理,威逼利诱他们配合检

柯文哲案,说穿了,就是借由押人取供,利用被押者渴求自由的心理,威逼利诱他们配合检察官“指认”检察官的起诉叙事,换取自己结束羁押,获判缓刑而能脱身。 然后,法官与检方就可以合作,拼凑证据能力都极其微弱的“供词”作为证据,做出十年以上极重罪刑的判决,封死柯文哲未来的参选之路,达成高层的政治目的。 以罪刑最重的贪污受贿来看,法官其实就是用朱亚虎的供词,说看到沈庆京的“笑”,于是推论沈透过七个员工捐到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的新台币210万,就是柯沈合意对价的“前金”,是所谓的贿赂,以此牟得京华城工程上百亿元新台币的利益。 起初,检察官还想逼沈庆京咬柯文哲,告诉他“你这样被羁押下去,绝对会垮”、“柯文哲是坏人”。检察官林俊言甚至趁他戒护就医时跑到医院跟他“谈心”,要他承认行贿柯文哲,被沈拒绝,后只能改谈沈致力促进两岸交流,被林俊言讥讽“你们中国人就是这样”。 朱后来在审判中,说自己起初都说这就是政治献金,不是贿款,自己真没听到柯沈在会客室里谈了什么。但后来因为怕被一直羁押,就改口说:听了检察官这样讲,才感觉到这就是贿款。 朱甚至在回答检察官讯问时,又一度说210万只是政治献金,被检察官说这样就不算贿赂(暗示朱这样就不能换取缓起诉或减刑),朱于是再改口,承认那应该是“前金”。最后,朱果然换得“缓起诉”。 以上朱这段翻来覆去的口供,在审判中也被律师调出录音检验,而法官对此的处理是:没关系,朱说这是不是贿款不重要,反正朱说了沈庆京“面露微笑”,这就已经足够证明柯沈完成“合意对价”。 然而,光是说柯沈“合意对价”仍不够,还得交代给予京华城奖励容积率,为何就是违法?只有确认这是“违法的利益”,才能构成“贪污”,也才有“图利罪”的问题。 因为在这个部分,柯文哲主张不是引用符合危老建物才能“奖励容积率”的都市更新制度,而是市府可开会裁量的都市计划制度。一旦所有公务员都没有“明知违法”,而是认为这本就是市府行政裁量的权力范围,那京华城案的性质就是官商合作推动都市计划,就没有“图利”、“贪污”的问题。 因此,检察官又对柯文哲台北市政府团队中的副市长彭振声、都市计划委员会执行秘书邵琇珮下手,要他们证明“明知有违法疑虑”。 所以,大家应该都还记得,就在审判进行的过程,彭振声妻子为了怕连累彭,竟跳楼轻生。当时人们才注意到,彭之所以认罪,就是因为自己被羁押,担忧无法照顾有病的妻子,选择认罪换取不再羁押。 后来审判继续,彭仍强调“检察官说我这样算图利,那就是图利,因为检察官是法律专家”,于是在这次判决被认定“犯后态度好,其情可悯”,判处缓刑,不用被关。 还有一个前台北市副市长、现已改去民进党高雄市政府做副市长的林钦荣,作证说“京华城多一分容积率都是图利”,也成了法官拿来用的关键证据。 至于其他判柯文哲侵占公益、背信的部分,其实就是扯柯文哲用政治献金付费给木可公司去做竞选小物,这样是柯文哲和木可公司联手侵占支持者捐给柯文哲只能用来竞选的钱;另外又说柯文哲成立的众望基金会,不可以付薪水给实际是替柯文哲竞选的员工,说这样是柯文哲侵占了众望基金会的钱。 法院说得冠冕堂皇,说民众捐给候选人竞选的政治献金,不能等同候选人的私人财产,但木可公司制作竞选小物,应也可算竞选支出。又如台湾各政党、各政治大咖几乎都有基金会,底下养的员工本来就是为该党、该大咖造势,这要怎么严格定义? 另又抓出柯文哲推募款商品、办演唱会的门票所得,也都必须视为民众“捐款”存入政治献金专户,不能当自己收入。然而现实的政治操作,都存在很难区隔的模糊空间,否则像是政治人物经营社群网站,收到平台流量分润和网友打赏,那又怎么定义是自己的商业收入,还是通通得算“政治献金”? 多数朋友没有参与过台湾的政党和选举运作,但我有过实际经验,我只觉得扯这些问题,根本不是真查侵犯公众权益的侵占罪,纯粹是配合要打京华城案,先拿这些摧毁柯文哲的公信,如此后续的司法和舆论斗争才好下手。 至于有人会说,就算单纯是政治献金,商人通过捐款,得到政治人物的“照顾”,这样在大陆都算“贪污”。但你要理解,台湾走的是资本主义选举政治,选举就是靠资本家捐款,所有党都一样,马英九也有他友好亲近的资本家,他也会在合法范围内给这些朋友“方便”乃至更多的照顾,不然马英九基金会庞大的钱从哪来? 所以核心问题还是要回到,京华城案获得奖励容积率,真的就是违法,又或者是按都市计划法各县市的裁量空间?高雄国宾饭店案,容积率甚至达1142%,连查都不查? 当然,真正可判到十年以上的,仍是贪污受贿,这也是封死柯文哲参选路的关键(台“选罢法”规定,登记时若有十年以上徒刑判决还未定案,就不能参选)。但从头到尾,认定210万政治献金是贿款的依据,就是朱亚虎所谓沈庆京的笑。这样的所谓“贿款”,说就是京华城得到上百亿利益的“对价”,真能取信于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