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老人买东西不给钱,店主找他要钱,老人辱骂他90多岁刚离世的老母亲,还用头顶店主,店主气愤之下反击,结果最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了7个月的刑,还赔了老人10709.28元。 据、法制进行时报道,此事发生在2024年的10月份。 赵女士说,案发当天老人张某拿着一个唱戏机来到她的店里,当时赵女士的丈夫陈某在店里,张某就让陈某帮他下载一些戏曲。 平时,只要是陈某店里卖出去的唱戏机,客人拿着票据过来,店里都可以免费帮他们下载4次曲目。 可是张某的这个机子是朋友给他的,他根本没有票据,陈某告诉他,让他拿着收据来再帮他下。 张某又说,他这个唱戏机的充电器坏了,让陈某给他拿个充电器。 陈某递给了他一个,谁知道张某拿过去也不说给钱,直接转身就要走。陈某赶紧叫住他,提醒他说还没给钱。 或许是让陈某帮忙下戏曲被拒绝,加上被人追着要钱觉得没面子,张某突然就火了,竟然开始骂骂咧咧的。 陈某是开店的,什么样的客人都见过,也不愿意和他们一般见识,可是这个张某是附近的熟人,对陈某家的情况非常了解,他竟然开始辱骂陈某90多岁刚离世的老母亲。 当时,陈某的母亲刚走不久,他这个当儿子的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张某一开骂,顿时把陈某弄火了,但是他还是强压着怒气没有发作,只是让张某给钱。 谁也没想到,张某突然低头就往陈某脸上顶过去,陈某猝不及防,被他从柜台边上顶到了门口,在此过程中,店里桌上,柜台上的物品撒了一地。 在此期间,二人的冲突引发群众围观,有人打了报警电话。 陈某被张某顶到门口后,感觉脸上生疼,想到已经离世的老母亲还要受辱,加上被张某弄疼了,陈某一时没忍住挥拳就打,随后又抄起一个音响往张某身上砸。 结果就是这一次反击,给他惹上了大麻烦。 张某嚷嚷着自己被陈某打了,躺在地上不起来,围观群众又打了120。后经过鉴定,张某鼻梁骨折构成了轻伤二级。 让人没想到的是,几天之后,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陈某及妻子赵女士认为,当时是张某拿东西不给钱,还辱骂亡母,后来又动手打人,陈某还手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可是一审认为,张某用脑袋顶陈某的脸,属于轻微暴力,不具备攻击性,也不会给他人造成身体损伤,陈某击打张某面部,以及用音响打他的身体的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终,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了10个月有期徒刑。 很多人搞不懂,明明是张某买东西不给钱还找事,陈某还手为什么不认定为正当防卫?难道挨打只能忍着吗?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想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提前或事后防卫。 3、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报复等其他不当目的。 4、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张某虽然拿东西不给钱,辱骂陈某母亲,还用头撞陈某,但是,他的行为并不会真的给张某带来实际性的损伤后果,这种用头顶人的行为不具备什么攻击性,顶多属于轻微暴力。 这种情况下,陈某挥起拳头猛打张某的脸,随后又用音响砸张某身体,陈某的反击更多是为了泄愤报复,并最终导致张某骨折。 简单来说就是,张某用脑袋顶陈某的脸,虽然有一定冒犯性,但不具备攻击性,而陈某在被顶到门口后,不仅打了张某一拳,还抄起音响往张某身上砸。 张某的行为未对陈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陈某却使用了暴力手段进行回击,陈某的反击行为,与张某的轻微暴力行为相比,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所以陈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正是因此,陈某最终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一审判决后,陈某和妻子张女士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但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改判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 老人拿东西不给钱还撞店主 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