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74岁老人在供销社干了18年半,工资没拿一分,只有欠条。退休后他拿着43万工资欠条四处讨薪,对方却给出了用3万买断工龄的方案。老人拒不接受,继续上诉追讨。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老人的工资为什么没有发,欠条还作数吗? 事情还得从1993年说起,40岁的王大爷入职当地的一家店,干过店员和大门值守员。 王大爷当年干活很勤快,每天起早贪黑,把店里的卫生和货物理得干净利落。 这在当时,王大爷这样的工作岗位,是大家眼里的香饽饽,可以一直干到退休。 可是发工资这天,王大爷发现了不对劲,店里没给发现金,只给了一张欠条。 他去找领导,领导说店里经济情况紧张,以后有钱了一次性补齐。 王大爷也是个实心眼的人,没想太多,只觉得自己是正式员工,这么大的店,总不能赖账吧。 没曾想,这欠条一拿,就是整整18年半,一直到退休,店里都没发过工资。 这些年,王大爷多次找领导,可得到的答案就是一次又一次地拖延,和一张又一张的欠条。 2000年6月,店里换了负责人,新的领导跟王大爷签了协议,约定可以先结清7个月的工资,剩下的等有钱了再一起补发。 王大爷拿着7个月的基本工资,就这样回家待业了。 直到2006年,店里体制改革,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给一笔补偿金。 王大爷不愿意,愣是没签字,毕竟那点补偿金都不够填补家用的。 没想到,事后对方直接不认账,表示王大爷当年已经被买断工龄了,不算店里的员工。 2011年9月,店面被卖掉了,王大爷彻底失业了,那时候他已经在店里干了18年半,累计被欠薪222个月,合计43万元。 2010年,王大爷起诉原单位,要求结清43万元的工资欠款。 结果2013年判决书下来,彻底打破了王大爷的希望。 二审判决认为,王大爷和原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因单位体制改革等问题,部分诉讼超过了时效,最终只支持了3年的工资返还,约12000元。 王大爷不服,自己18年来用劳动换的工资,只值12000元? 他没有放弃,继续信访上诉反馈。 直到2018年,当地部门接到王大爷的反馈,专门召开了协调会,承认了王大爷18年半的工龄,并承诺会尽快结清王大爷的欠薪。 就在王大爷和家人松了一口气的时候,事后,他们才知道这场协调会没有法律效率,根本不作数。 王大爷的第三次维权又落空了。 2024年,有关部门也表示会尽快落实这件事,但一直没有任何进展。 实在无奈,今年2月,王大爷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引发了不少争论,对方终于松口,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可这个方案,比任何一次协商结果都要离谱! 对方提出,可以补偿工资、困难补助、工龄买断费,合计3万元,让老人不再追究这件事。 这与43万的欠薪相差太远,王大爷当场就拒绝了。 没想到自己18年来的劳动付出,却得不到应有的工资回报,王大爷彻底寒透了心。 可对方态度坚决,表示司法程序已经走完,只能按2013年的判决执行,补偿老人12000元。2018年的协调会,压根不作数,没有义务再给额外的钱。 王大爷心里清楚,这么多年来,自己不是为了这点钱在声讨,而是要追回每一分属于自己的钱。 很多网友看到视频,都对王大爷抱不平,觉得王大爷受了委屈。 明明王大爷手里有18年来的欠条,只判决了3年有效工资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比如欠薪),劳动者要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超过1年,就过了时效,可能不支持你的诉求。 但是,如果劳动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哪怕拖了好几年,也不受这1年时效的限制。 一旦劳动关系终止,比如你离职了,就要在离职1年内申请仲裁,超过1年,就可能被认定为“超时效”,诉求不被支持。 法院之所以只支持3年工资,是因为王大爷在2011年离职,2010年就起诉了,看似没超时效。 但因为单位改制、待业协议等问题,部分时间段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而且他之前的讨薪,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时效中断,所以部分诉求超过了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那么关于“视为已买断工龄”的说法,到底合不合法呢? 供销社主张的“视为已买断工龄”,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时的改制政策和相关法律,买断工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必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且领取买断费,才算真正买断。 王大爷既没签字,也没领买断费,而且2013年法院的二审判决,明确认定他“未买断工龄,劳动关系存续”。 最后,还有一个关键点:王大爷手里的欠条,到底有没有用? 有用是有用,但要结合时效看。 那些被认定为超时效的,庭审虽然不支持,但抵不掉单位欠薪的事实,王大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回。 18年的辛苦钱,43万的欠薪,让一个70多岁的老人四处奔波追讨,太让人心疼了! 你觉得老人是该接受3万的补偿,还是选择继续追讨43万欠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