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医生接诊时见马路对面残疾男子滑出轮椅,因忙让诊所男经理去扶,妻子录视频留证。男经理将男子扶回轮椅后,男子指责其扶得慢。几分钟后男子又到诊所指责男医生没尽责,男医生妻子气得报了警。事后民警称男子长期酗酒,再遇纠缠可直接报警。 男医生跟往常一样,在诊室里给患者看病,外面还排着好几个等着的患者,他一边仔细询问病情,一边开药方,忙得连口水都顾不上喝。 就在这时,男医生不经意间往马路对面一瞅,好家伙!七八米远的地方,一个坐轮椅的残疾哥们,不知道咋回事,从轮椅上滑落下来了。 只见他双手撑地,挣扎着想站起来,可试了好几次都没成功,那模样看着怪可怜的。 男医想得赶紧过去帮一把,可他正忙着接诊,手里还有患者等着看病,这要是走了,患者不得着急。 正犯难的时候,男经理来了。 男医生眼睛一亮,赶紧跟男经理说:对面那人摔下来了,你过去扶一把。 男经理二话不说,抬腿就往马路对面走。 老板娘在一旁看着,心里犯嘀咕,这年头,好心帮忙说不定还得惹上麻烦,还是留个证据比较好。 于是,她拿着手机,悄悄跟在男经理后面,准备录个视频。 男经理三步并作两步,很快就到了残疾哥们跟前,他蹲下身子,小心翼翼地把哥们扶起来,又帮着把他安置回轮椅上。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完了,没想到,残疾哥们不但不感谢,反而指着男经理的鼻子,大声指责:你扶得也太慢了,我都等半天了! 男经理一脸无奈,心想我好心帮你,你还挑三拣四的。 不过,他也没多说什么,转身就准备回诊所。 几分钟后,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残疾哥们竟然挪着轮椅,来到了诊所,一进门就指着男医生,大声嚷嚷:你作为医生,看到有人摔倒了都不管,太没尽责了! 男医生一脸懵,还没等他反应过来,老板娘先气坏了。她冲上前去,大声说:我们让经理去扶你了,你还想怎么样? 残疾哥们不依不饶,继续在那吵吵,老板娘气得当场就报了警。 很快,民警赶到了解情况后,告诉大家,这残疾哥们长期酗酒,神志有时候不太清醒,经常做出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民警还提醒男医生和老板娘,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报警就行。 这残疾哥们儿,虽说身体有残疾,可也不能成为随意指责别人的理由,他因为自己心情不好,或者因为长期酗酒导致神志不清,就对帮助他的人恶语相向,这实在是不应该。 从另一个角度看,男医生和老板娘的做法也值得称赞,男医生在忙于接诊的情况下,还想着去帮助马路对面的残疾哥们,这份善良和责任心值得肯定。 老板娘虽然一开始是出于留证据的目的录视频,但这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诊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可以理解的。 残疾哥们指责男医生没尽责,这算侵权吗? 侵权行为,一般得有四个构成要件,就是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残疾哥们儿只是口头指责,没对男医生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也没其他明显的违法行为,主观上虽然有不满情绪。 但很难认定他有侵权的故意,所以一般不构成侵权。 不过,要是他的指责内容是编造的,还到处传播,对男医生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那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得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老板娘录视频留证,这合法吗? 在公共场所,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避免被讹诈、证明自己的清白等,进行适当的录音录像,一般是不违法的。 老板娘录视频是为了防止在帮助残疾哥们儿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属于合理的自我保护行为,只要没把视频随意传播,侵犯残疾哥们儿的隐私权,那就是合法的。 男医生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男医生作为医务人员,其法定职责是为就诊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对马路对面非就诊的残疾男子,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他见男子陷入困境,无法亲自帮忙,便安排经理前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善意救助义务,不属于没尽责。 医务人员不是无论何时何地,都有救助义务,医务人员的救助义务,主要针对就诊患者和工作场所内的紧急情况,对场外无关人员,只有道德上的救助倡导,无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男子是残疾人,值得同情,但残疾,从来都不是蛮不讲理、恩将仇报的借口。 善意从来都不是理所当然,也不是可以随意践踏的。你可以不感恩,但不能反过来伤害那些愿意帮你的人。 要是每一次善举,都要面临被指责、被纠缠的风险,久而久之,谁还敢轻易伸出援手?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