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一对年轻人订婚后过了两个多月就分手了。男方家当初掏了35.5万彩礼,女方当天回了2.8万,外加一条价值1.1万的金项链。算下来,男方实际出了32.7万左右。 两人在一块过了两个来月,日子过不到一起去,崩了。 分手之后,双方家长坐下来谈彩礼的事。男方母亲当时心里其实挺虚的——她怕什么?怕女方把钱花光了,到时候一分钱都要不回来。所以当女方提出退16万的时候,她权衡了一下,觉得先拿到手16万总比以后啥都没有强,就点头了。 双方签了一份《解决书》,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女方退16万,这事儿就了了,以后谁也别找谁。协议签完当天,女方就把16万打过去了。 本来以为这事翻篇了。 结果男方回去一琢磨,觉得不对味儿。我给出去35.5万,你回了2.8万,实际彩礼就是32.7万,你才退16万,这不还差16.7万吗?越想越亏,直接把女方告了。 男方这边也挺委屈的,觉得自己被坑了。女方那边理直气壮:协议是你妈签的,钱是你们同意的数,现在反悔算什么? 法院接手后,就问了几个问题。协议签没签?签了。钱给没给?给了。协议是谁签的?双方母亲。 关键就在这里。 法院查清楚了,签协议那天,男方父亲在外地工作,所以由男方母亲出面签字。女方那边也是母亲出面。而且当时媒人也在场,大家一起商量着来的。 法院还说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福建那边,彩礼这事儿本来就是父母经手的。男方给钱是父亲出的,女方收钱是母亲收的。那签协议的时候,双方母亲出面签字,合情合理。不能说你给钱的时候父母能代表你,签协议的时候就代表不了了。 而且男方母亲当初为什么同意只退16万?法院查得很清楚——就是因为她怕女方把钱花光了,连这16万都拿不到。所以权衡利弊之后同意的。现在16万到手了又反悔,这叫不诚信。 最后法院直接驳回男方的诉求。协议签了,钱收了,这事儿就结了。 说实话,这事儿要是没有那份协议,男方去起诉,结果还真不好说。毕竟没领证,共同生活时间也不长,按现在的司法实践,女方可能还得再退一些。 但问题就出在这份协议上。白纸黑字签了,16万也收了,这协议就成了护身符。法律上规定得很清楚,协议真实有效,履行完了,反悔没用。 福建高院的裁判要旨里写得明明白白:在彩礼纠纷里,父母代签的返还协议,只要真实有效,履行完了,就别想再翻账。 有人说男方亏了,30多万的彩礼,过两个多月,只拿回16万,搭进去十几万。有人觉得女方也不划算,金项链没了,时间也耗了,还得背上退婚的名声。 这事你怎么看,男方该认这个亏吗? 来源:福建高院、福清市人民法院、大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