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玉器店看中一只价值百万的手镯,店员提醒她不要拿托架,要拿手镯,女子不听,结果玉镯磕到玻璃上裂了。经过鉴定,镯子损失价值为36.5万,女子狡辩说,手镯可能本来就有裂,而且这么贵的手镯,店员没有亲手递给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她承担。最终一审这样判。 一声清脆的“叮”,把36.5万元钉在了新疆乌鲁木齐的这家玉器店里。 2025年8月,刘女士和赵先生走进店里时,大概没想到这场普通的逛街,最后会演变成一场关于责任与赔偿的拉锯战。 刘女士在柜台前转了一圈,几万块的镯子压根没入她的眼。她专门挑标价更高的中高档货,最后停在了一只“油润细腻”的手镯面前。 这只镯子什么来头?后来才知道——镇店之宝,全店找不到第二只。 店员小心翼翼把手镯连托盘放在软垫上,然后特别提醒了一句:拿的时候一定要手托住镯子,别托托盘。 这话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但刘女士没听。 她把托盘一起托了起来。手刚离开柜台,镯子就滑了下去,撞在玻璃上,发出一声让人心颤的脆响。 原本完美的手镯,瞬间多了一道长长的裂纹。 这下事情大了。 刘女士的脸色当时就白了,这么贵的东西她赔不起。陪同她的赵先生站了出来,主动把车押在店里,还写了书面保证,愿意为刘女士作保。 刘女士这才能够顺利离开。 事后双方坐下来谈赔偿,店主说手镯标价36万多元,要照价赔。刘女士觉得太贵,质疑这标价不等于实际价值。 双方谈不拢,于是找第三方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依据事发当天的市场价格,算出了一个数额:36.5 万元。这只镯子在摔裂之后,贬值了这么多。镯子摔裂后贬值了这么多。 刘女士还是嫌价格贵,不肯赔付。 店主一纸诉状将她和赵先生一并告到了法院。 开庭审理时,刘女士拿出了两套说辞。 第一,手镯可能本来就有裂纹,不一定是她摔的。第二点,店员没亲手把镯子交给她,也没使用防滑托盘,商家没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这责任不能全算在她头上。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 但法律不是靠“可能”来判的。 刘女士说手镯原本就有裂纹,那得拿出证据证明。民法典讲“谁主张谁举证”,她拿不出来,这套说辞自然站不住脚。 至于商家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查明了:店员把手镯放在软垫上,还明确提醒了正确的拿法,这已经履行了合理的警示义务。 作为高价商品的专业经营者,店里确实没做到“店员亲手递送”的最高防护标准,但10%的责任,已经够意思了。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 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赔偿32.85万元。店方自担10%。 赵先生呢?他当初写了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白纸黑字,担保合同成立。但他约定的是一般保证,不是连带保证。 这意味着什么?只有当刘女士真的赔不起的时候,债主才能找他要钱。现在刘女士还没走到那一步,赵先生暂时不用掏腰包。 案子结了,但网上的讨论没停。 有人替刘女士叫屈:这么贵的手镯就随意摆在柜台上,让顾客自己拿?一点防护都没有,这不是钓鱼是什么? 也有人站在商家这边:好的和田玉本来就价值不菲,店员已经提醒过了,作为成年人,自己不听还能怪谁? 说到底,这是一道关于注意义务的边界题。 店员已经做了该做的提醒,商家也提供了基本的展示环境。刘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一件明显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商品,选择无视专业指导,最后造成了损害结果。 36.5万,够买一辆不错的小汽车了。 买来的教训,足够深刻。 这个案例给商家和消费者都提了个醒:高价商品需要更谨慎的展示流程,消费者面对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物件,也得管住自己的手。 一声“叮”响之后的代价,不是所有人都承受得起。 信源:试戴玉镯摔出裂纹,顾客赔偿32.85万元2026-03-24 21:15来源: 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