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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原副区长黄宏春一审获刑12年!受贿所得悉数追缴 2026年3月23日,

北京朝阳原副区长黄宏春一审获刑12年!受贿所得悉数追缴 2026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黄宏春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一判决,是司法机关对基层腐败的坚决亮剑,也是全面从严治党、高压反腐持续发力的又一实证。 黄宏春长期在北京市朝阳区任职,历经乡镇、区委部门、区国资委等多个关键岗位,2023年8月出任朝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手握重要公权力。2024年12月,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从任职副区长到落马仅一年多时间,足见监督执纪的速度与力度。 法院审理查明,黄宏春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国资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从身居副区长高位,到沦为阶下囚;从手握公权,到身陷囹圄,黄宏春案再次敲响警钟:权力不可滥用,底线不可逾越。无论身处何种岗位、级别高低,只要触碰纪法红线、以权谋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所有非法所得终将“清零”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