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北京,90后女子见外婆、母亲先后得了癌症,不仅饱受折磨,还要承担巨额的治疗费用,遂为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怎料,2年半后,女子在也确诊恶性肿瘤后,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女子买保险时,故意隐瞒了家族肿瘤遗传史,直接拒赔。女子懵了,想到自己买保险时就跟保险销售购买保险的原因,与保险公司多次理论未果后,认为保险公司就是在耍赖,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黄女士的外婆之前被查出肺癌,随后,其母亲也不幸得了乳腺癌、卵巢癌。 黄女士看着家里的两位亲人饱受癌症折磨,还要承担巨额治疗费用,心里既心疼又恐慌,担心自己也遭遇这样的意外。 琢磨来琢磨去,2022年8月,黄女士就找了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额5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 购买保险时,黄女士还特地给销售人员说了自己家人患癌的情况以及自己购买保险的原因。 都说怕什么来什么,转眼2年半过去了,2025年1月,黄女士因总觉得胸闷、咳嗽,结果去医院一检查,也幸被确诊为肺腺癌。 拿着诊断书的那一刻,黄女士脑子一片空白,难过之余,想到自己提前买了保险,心里稍稍得到宽慰。 可令黄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原本想着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续的治疗就能松快不少。 结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整理好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左等右等,等来的不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认为黄女士买保险的时候,故意隐瞒了家里的肿瘤遗传史。 因为买保险时,黄女士给销售人员说过家里人患癌的情况,销售人员压根没有多问,黄女士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理由,遂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论。 可好说歹说,保险公司就根本不听黄女士的辩解,就是认为黄女士是“故意隐瞒”! “花钱买保险,买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真到用的时候怎么就不管用了?” 黄女士实在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成了“故意隐瞒”,越想越委屈,也越想越不甘心,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保险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可见,投保人确实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也就是说,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只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保险公司没问的,咱们就算没说,也不算违反义务。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即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只能认为认栽,继续履行合同。 也正是因此,具体到本案,由于保险公司的保单上只问了“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压根没问过黄女士的肿瘤家族史;而且保险合同里,对“遗传性疾病”的解释,也没提过一句和肿瘤家族史相关的内容。 再加之,第一、黄女士在投保时,确实向销售人员提过家人患癌的情况,只是销售人员没有进一步追问,依旧给黄女士办理了保险。 涉案保险合同已经2年有余,保险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以黄女士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为由与黄女士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站不住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黄女士支付50万元的理赔款,同时退还已收取的保费,免除黄女士后续的保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