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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5万块钱承诺“还不上就做你女朋友”,分手后前男友拿着借条找上门:钱还得还!

女子借5万块钱承诺“还不上就做你女朋友”,分手后前男友拿着借条找上门:钱还得还!法院:法律不保护荒唐的交易,更不允许人格的贱卖! “实在不行,我就做你女朋友。” 这话说出来的时候,李女士大概是真的走投无路了。 资金周转不开,张嘴问朋友张先生借5万块。一个是急用钱,一个是手里有闲钱,本来挺简单一事。不知道怎么聊着聊着,就多了句玩笑似的承诺:要是还不上,就做你女朋友。 张先生当真了,借条写得很正式,5万块,还款日期,白纸黑字。顺带把那个“附加条件”也写进去了——到期还不上,李女士就做他女朋友。 到了日子,钱确实没凑出来。李女士也没耍赖,真就跟张先生处起了对象。 听起来像段子,但日子过着过着就笑不出来了。 两人相处没多久就开始吵架。柴米油盐、脾气性格,那些恋爱里本来就有的磕磕绊绊,搁他们这段关系里,全成了“你本来就是为了还钱才跟我好的”证据。吵了大半年,分了。 分完张先生琢磨过味儿来了:女朋友没了,钱也没了? 他拿着那张借条找到李女士:钱得还我。 李女士懵了:我都跟你处了那么长时间,当初说好的“以身相许”抵债,我许完了,你怎么还往回要? 有人说男的鸡贼,想财色兼收,结果财没落着,色也没留住。 也有人说女的精明,当初借钱的时候就留了一手,真还不上就谈恋爱,谈崩了正好赖账。 谁算计谁,外人看不明白。但有个细节很有意思——当初写借条的时候,李女士是认真把那条“做你女朋友”写进去的,不是随口一说。她大概真觉得,这算是一个能兜底的方案。 可感情这玩意,能兜底吗? 律师的说法倒是干脆:那条约定,法律上压根不认。 《民法典》里写得清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什么叫公序良俗?人不能拿自己当东西押出去。恋爱、婚姻,那是人身自由的事,不能当债务的利息使。 这么一捋就明白了:李女士以为自己在“履约”,但在法律眼里,那条约定从一开始就是废纸一张。 那5万块的借条呢?那是真的。 转账记录是真的,借条是她亲手写的,钱也确实进了她的账户。借贷关系是实打实存在的,不因为两人谈过恋爱就自动消失。 说白了,谈感情是谈感情,欠钱是欠钱,两码事。 李女士觉得自己亏——处了大半年对象,最后人财两空。但从法律角度讲,这段恋爱关系的存在,从来就不构成债务抵消的理由。 有人觉得男的占了便宜还往回要钱,太不地道。但换个角度想,如果这种约定有效,那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人可以拿自己当抵押物,意味着感情可以标价,意味着“还不上钱就拿人抵债”这套,能被写进合同里。 那跟卖身契有什么区别? 判来判去,道理就一个:债是债,情是情,别混着算。 李女士这事,最后大概率也是还钱收场。 但这事的拧巴之处在于——当初那个约定,不是别人逼的,是她自己写的。她大概真觉得,这是一条退路。 结果退路是堵死的。 你觉得,李女士该不该还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