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团购了一个按摩套餐,想按个摩好好放松一下,怎料,按摩过程中,竟然被男技师猥亵。事后,女子报警,虽然涉事男技师被行政拘留4日,但是女子认为按摩店也要承担责任。然而按摩店却回应称,是男技师的个人行为,应当由男技师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来了,按摩店能否以个人行为推卸责任? 据悉,去年12月2日晚上,刘女子在网上团购了一个按摩套餐,想按个摩好好放松一下。 担心遇到不正规的按摩店,刘女士还特地选了一家知名连锁店。 到按摩店时已经是晚上11点,虽然按摩店给刘女士安排的是一名男技师,但因看着老实本分,刘女士也没多想。 可令刘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竟然在按摩过程中,把她的衣服全部脱光,还用手触摸了她的隐私部位。 刘女士又怕又气,当场便报了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警方介入后,认定涉事43岁的男技师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而后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虽然涉事男技师刘某受到了承担,但是刘女士耿耿于怀,认为按摩店也要承担责任。 而因按摩店负责人回应称是涉事男技师刘某的个人行为,让刘女士自己找涉事男技师刘某个人索要赔偿。 刘女士气不过,于是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有记者关注到此事,向涉事按摩店了解情况,涉事按摩店表示涉事男技师刘某已经被开除,不过依旧认为是涉事男技师刘某的个人行为,赔偿方面应当由涉事男技师刘某个人承担,理由按摩店岗前有培训,而且还签了合同。 那问题来了,按摩店能否以个人行为推卸责任? 其实不然,一方面来说,刘女士前往按摩店消费,与按摩店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摩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刘女士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技师刘某系按摩店的员工,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害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按摩店也是需要承担用工责任的。按摩店不能依据与涉事男技师的内部合同而推着责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